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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4-03-10 | 废止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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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政办〔2013〕174号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德县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出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同德县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出售方案》已经县政府2013年第10期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6日
同德县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
出售方案
为着力解决我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本着“以人为本,自愿购买,完善管理,逐步减轻财政负担”的原则,从而加快资金循环投入、盘活存量、增强保障能力,逐步实现我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原建设部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和《同德县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基本情况
我县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系中央投资项目,分五个地段进行建设。第一地段:“白钨矿小区”位于县城东大街原白钨矿家属院;第二地段:“养老院小区”位于县城北环路养老院内;第三地段:“新区保障房小区”位于县城新区政府综合办公楼以南保障房片区;第四地段:“新区保障房与游牧民定居A片区”,位于“新区保障房小区”以南;第五地段:“新区保障房与游牧民定居B片区”,位于县城新区政府综合办公楼以东保障房与游牧民定居B片区。
二、出售对象
1、同德县国营农场、国有工矿企业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2、全县农村牧区自愿进城定居转户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3、具有同德县城镇户籍,在同德县城镇居住满二年且家庭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标准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具有同德县城镇户籍,在同德县居住满三年的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以房产证注明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5、因城镇公益事业或旧城区改造、城镇重点工程建设被拆迁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6、建筑密度大、人均居住面积小、建设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和抗震能力差、基础设施不配套的平房、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居民家庭或危旧楼的住户(必须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旧楼房且不宜继续居住的)。
7、新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单身职工;
8、分居两地,在本地有固定工作单位,无住房的单身职工;
9、在本地投资经营各类工商企业,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满3年以上的外来家庭和个人;
10、在当地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满3年以上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务工人员。
三、出售价格及付款方式
同德县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为1350元/㎡,二类费用100元/㎡,配套设施成本为170元/㎡,综合成本价为每平方米1640元,现拟定出售价格为三四楼1740元,二五楼1640元,一六楼1540元。
付款方式可实行一次性付款或租购并举的办法在3年内付清房款,三年内无法付清房款的,全额收取租金后收回房屋或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四、保障性住房出售程序及有关规定
1、由中低收入家庭向县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办公室提出购房申请,辖区居委会、民政局、住建局房管部门对家庭收入、居住状况、家庭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并具有购买能力的,上述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由县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办公室审查、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核准购买。确定为保障性住房购买对象的,可批准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以满足供应时,按轮候顺序(按前后年度申请的无自有住房家庭和条件优先家庭以及人均住房比例由低到高的家庭的先后顺序),并交纳每套30%的保障性住房预售款(未交纳预售款的作自动放弃)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公开抽签,并接受纪检部门的纪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现场监督。抽中后在三个月内未在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家庭,按自动放弃处理,并在3年内不得申请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未抽中的家庭其预售款全额退给,轮候到下一年安排。按规定时间未到场抽签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只能轮候到下一年安排,申请截止日期由保障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
2、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除双眼失明、下肢残疾、特殊病人(均持省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和70岁以上老人(以身份证为准)家庭自愿,可优先安排在一、二楼抽签确认;2012年以前申请已批准纳入住房保障对象且在本年度自愿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优先抽签,确保供给;自2013年申请住房保障并自愿购买的家庭,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楼层、户型和轮候顺序。
3、严格把关,严格审查,严格按程序进行筛选,未经公示或公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购买保障性住房。
4、购买已租赁的保障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需要参加抽签,优先安排。已交租金不得在房款中折扣。
五、权属登记与物业管理
1、出售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2、已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宅维修资金制度,统一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按房屋建筑面积15元/㎡计算)。
3、保障对象缴清购房款和维修基金后,由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保障性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日期,作为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享有共有产权。
六、上市准入
已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转让。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出售的,由县保障房管理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价款后回购,用于保障性住房房源。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五年的,在补足有关税费(包括欠交的物业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等价款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
七、售房资金管理
保障性住房售房资金必须全额缴入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只能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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