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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4-03-10 | 废止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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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政办[2013]43号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德县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同德县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日
同德县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2013年1月)
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预防和减少外力破坏、盗窃、违章建筑、树障等事件对电力设施正常运行的影响,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电力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是国家的经济命脉。电力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县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电力设施保护是保证电力生产安全运行和正常供电的必要条件,一旦遭受破坏,造成事故,将会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的损失。近年来,我县不断加大电力建设和打击涉电违法活动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县电力设施点多、线长、面广,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侵占电力通道、破坏和盗窃电力设施的现象仍然十分猖獗,不仅给电力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而且给地方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安定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危害。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要从维护经济建设大局和地方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提高服务意识,把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工作机构
根据工作要求,县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彭毛才让任组长的同德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安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环境保护和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司法、工商、消防大队等部门和供电公司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整合行政资源,依法行政,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
三、加强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分工,切实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职责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和明确任务分工,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各部门工作职责
1、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依法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协调相关行政机关,组织召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审批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作业或开展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活动,并认真督促业主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2、公安机关:负责对电力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群防群治工作,建立群众护线组织。负责维护电力企业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秩序和电力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负责查处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以及非法收购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管理使用的审核、审批把关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用地申请的范围不得超越有关重点电力工程规划范围和已经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规划及其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域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负责制止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侵占电力设施和通道、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电力公司:负责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规划,
负责制定和落实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负责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日常工作经费。负责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破坏电力设施、侵占电力通道等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到县安全委员会,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规划,制定和落实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协助业主制定电力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旧收购站点,依法整顿和查处超范围收购行为,堵塞销赃渠道。负责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场所,坚决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7、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审批因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安全通道进行的砍伐,并协助有关建设单位执行砍伐。会同电力企业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域林木修剪、采伐协调工作,确保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对企业提出的需要采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林木时,按规定及时办理采伐许可证。
8、消防部门: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电力火险隐患。在消防安全检查是消防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一项经常性业务,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发生火灾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电力火险隐患,会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以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迅速接警出动,及时有效的扑灭各种火灾,努力减少火灾损失,全力参加灭火以外的各种抢险救灾。
9、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保护电力设施。
(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及通道内的防护规定
1、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和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2、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相导线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1千伏以下 1.0米。 (2)1—10千伏 1.5米。
(3)35千伏 3.0米。 (4)66—110千伏4.0米。
建构筑物、高杆植物及其它物的净空距另有规定。
3、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4、在防护区和通道内的防护规定:
1、严禁破坏、拆毁电力线路的一切设备;严禁攀登杆塔以及向导线、绝缘子抛掷任何物体。
2、严禁推放谷物、草料、易燃物、易爆物以及可能影响供用电安全的其他物品。
3、在地下电缆路径的上面,严禁倾倒酸、碱、堆放物品或垃圾。
4、在水底电缆的防护区内,严禁打桩、抛锚、撑篙及设渔梁等。
5、不得修建畜圈、围墙或围栏;不得利用杆塔或拉线栓牲畜、攀附农作物;不得野炊或烧荒。
6、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附近射击、放风筝。
7、在防护区内进行开挖、修建、修缮、筑路、架线等施工,在线路附近进行爆破施工,在地下电缆的路径上进行开挖、打桩、敷设地下管道等施工,均应取得电力线路运行单位的同意。必要时,运行单位应派人协助监护。
上述保护距离为国家法定安全标准,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范围内批准建设建筑物及批准种植树木、竹林和高杆植物。谁批准、谁违规建设或种植,谁承担安全责任和拆除赔偿责任。未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取土、挖石、堆物、打桩、钻探、开挖、倾倒有害化学物质、爆破、兴建临时建筑物、挖沙、抛锚等作业活动,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三)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及生产互相妨碍时的协调处理原则
1、电力设施与房屋、公路、城市道路、电信和广播电视设施及其他设施互相妨碍时的协调处理原则
(1)其他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必须拆除后者设施或采取其它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拆除费用或保护费用由其它设施建设方承担。电力设施建设后于其它设施建设的,其它设施需要拆除或采取保护措施,拆除费用或保护费用由电力设施建设方承担。否则造成的后果均有后建者承担全部责任。
(2)符合电力安全距离的相邻设施,因一方的设施发生变更而使电力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设施发生变更的一方应负责及时修正。由此造成他方损害的,变更方应负责赔偿。
2、电力设施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与林业生产的协调原则
因树木或其它植物自然生长危及电力线路安全需要砍除、截干或剪枝时,电力企业报电力主管部门和林业部门批准后,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支持电力企业清除隐患。当电力企业已采取措施但遭树木所有人拒拦而无法实施隐患清除时,电力部门不承担安全责任。
3、电力设施与城市园林绿化的协调处理原则
(1)公用工程、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区和其它设施与变电所和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相互妨碍时,双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2)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林木的,环林部门应征得电力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后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修剪保持林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强化保障措施,切实把保护电力设施工作逐一落到实处,确保供电安全
电力设施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供电企业必须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切实强化保障措施,把保护电力设施工作逐一落到实处,确保电网运行安全。
(一)加强宣传教育。要根据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和群众集会场所,适时、大张旗鼓地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广大群众检举、揭发违法活动,提高群众整体的爱电护电责任,营造良好、健康、平安、和谐的用电环境。
(二)完善长效协作机制。对已形成的隐患治理实行全过程闭环管理,建立档案,跟踪督办,整改销号,切实做到“条条有处理,条条有交代,一条不漏抓整改”,明晰确认整改责任主体,做到排查无遗留,原因不模糊,责任无分歧。强化基础建设管理,防止新的电力安全隐患再现。
(三)开展年度执法检查。县政府每年进行一次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保护电力设施领导组成员单位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年度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已形成的电力安全隐患是否得到治理,各项电力设施保护措施是否落实,各成员单位是否履行职责、人员是否到位、是否协调配合工作等。
(四)召开年度协调会议。县政府每年要召开一次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协调会议,听取年度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情况汇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加强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建立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方案》精神,进一步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对盗窃电能和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典型案件及时进行报道,使广大群众不断增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检举揭发涉电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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