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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9-11-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
同德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呈报同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 划定自查情况的报告
海南州生态环境局:
根据省州生态环境部门和农业农村(农牧)部门部署,我局会同同德县农牧和水利局,认真开展了同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排查工作,现将形成的《同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自查情况报告》随文呈报,妥否,请审示。
附:同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自查情况报告
2019年11月3日
同德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3日印发
附件:
同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自查情况报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和省州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农牧)部门部署要求,我县认真开展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5月,由原同德县农牧和科技局牵头,按照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定,经现场勘察、资料收集、摸清底数后,初步识别确定了禁养区划定范围,形成了《同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广泛征求了各相关单位意见,经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印发执行。《方案》划定的禁养区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县城尕巴松多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面积6.92平方公里。同时规定:未划定水源保护区的河流式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水库型水源地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平距离2000米区域为禁养区。
(二)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同德县河北省级森林公园。包括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德境内的核心区431.2平方公里、缓冲区380.8平方公里,合计812平方公里。同德县河北省级森林公园周边500米范围。
(三)城镇居民区和科教文卫区。包括县城规划区及周边1000米以内范围,建制镇及周边500米以内范围,学校、医院等科教文卫单位周边500米以内范围。
(四)各类园区及交通道路周边。包括各类园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以内范围,具体包括同德县省级扶贫产业园区、同德县县级扶贫产业园区、同德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县域内省道及西久公路两侧各500米以内的范围。
二、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分析
经自查,同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符合性如下:一是将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科教文卫区及人口集中区域划定为禁养区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二是将省道西久公路两侧500米以内控制范围划定为禁养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关于养殖场选址要求的规定,但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不符。三是将同德县河北省级森林公园周边500内范围划定为禁养区与《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符。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将未划定水源保护区的水源周边一定范围划定为禁养区,存在将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居民取水点周边范围划定为禁养区的现象。二是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外排污染物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三是将森林公园周边500米范围划定为禁养区,不符合《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四是将城镇规划区、各类园区范围及周边区域划定为禁养区,不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五是未明确禁养区内禁止的养殖场规模。
四、下一步措施
下一步,我局将联合县农牧和水利局,尽快组织编制调整方案,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禁养区范围重新划定:一是依据省农牧部门有关我省畜禽养殖场规模认定标准,明确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的规模。二是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养殖场对象作明确规定。三是将同德县河北省级森林公园周边500米范围的禁养区依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四是将城镇建成区、规划区、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各类园区周边范围、公路两侧划定为禁养区的范围适度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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