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2-02-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卫生健康局 |
同政办[2011]113号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德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安排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同德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安排》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基层医疗 综合改革 工作安排 通知
是否宜公开:宜公开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6日印发
共印10份
同德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安排
根据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南政办(2011)6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扎实推进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安排。
一、工作目标
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全面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大投入力度,健全补偿机制,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实行绩效考核,提高服务能力,回归公益性质,构建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上来,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从2011年6月起,全县所有政府举办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下同),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覆盖率达到100%,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供应机制。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所使用的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全部参加省药品采购机构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实行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二)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1、改革管理体制。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面推行以机构规划建设、人员准入、业务管理、药械管理、财务管理和绩效考核为核心内容的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含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行政、业务、药品、财务及报表“五统一”管理,形成合作密切、运转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体制。
2、改革人事制度。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考或民主推荐的方式选聘,聘期3年,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期满考核合格的,继续聘任。取消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行政级别。
对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在核定人员总量和岗位的基础上,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具备竞聘资格的人员中,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竞争上岗,按岗聘用,聘期3年,合同管理,定期考核,对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的人员予以解聘、缓聘。对违反《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辞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编办等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妥善安置、分流未聘人员。
3、强化绩效管理。县卫生行政部门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为主要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绩效考核,卫生、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兑现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和绩效工资制度的要求,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建立按岗付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定期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合理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建立稳定长效的补偿机制
1、落实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经费,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均等化要求,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人员经费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总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离退休人员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安排;公用经费按当地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标准核定,人员培训经费按照相应人才培养规划合理安排补助;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2、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执行的挂号赛、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注射,不含药品和医用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8元。参加职工医保人员用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参加居民医保、新农合人员分别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支付7元,个人承担1元。其他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仍按照《青海省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指导价格》规定执行。对已经合并到一般诊疗费中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多收费。
3、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核定人员总量的基础上,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等,由同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4、健全村医补助扶持政策。从2011年起,将村医补助由每年每村卫生室6000-7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中专以上学历的村医,再增加1000元的补助。村医补助由省级财政承担70%,县级财政承担30%。此外,通过政府购买村医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村医自种自采自制中藏药及应用中藏药适宜技术等渠道增加收入。
对村医实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政府补助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村医的政府补助分季度或半年发放,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加强对村卫生室和村医的管理,确保村医现有总量不增加,并优化村卫生室和村医配置,坚持一个行政村一个卫生室。同时,规范对村私人诊所的管理。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健全服务体系。按照《海南州州、县、乡、村四级医疗机构水平与能力建设标准》(南卫[2008]244号),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填平补齐房屋、设备、人员,争取资金开展乡镇卫生院职工周转房建设试点,完成不达标村卫生室标准化改扩建。同步配齐“小十件”常规诊疗设备,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水平。2011年底,力争有3所中心卫生院达到标准化水平,全县村卫生室标准化率达到100%。按照《同德县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办[2009]20号),继续落实每年每村卫生室2000元的公用经费和一次性每村卫生室30O0元的药品周转金。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整合现有卫生资源,进一步完善以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的“城镇15分钟社区卫生服务圈”,实现城镇社区全覆盖。健全政策和制度导向,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2、强化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和引导县级医院的学科带头人,高(中)级技术人才和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就业。2011年完成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级达标工作,继续开展“十项技术”建设和技能竞赛,加强能力建设。通过人员培训、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等措施,提高服务能力,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急危重症和部分疑难杂症不出县”。
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建设,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公立医院“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分工协作机制,实现“首诊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继续开展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建立鼓励执业医师到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制度,帮助乡镇卫生院增强服务能力。
3、推进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按照《青海省2011—2015
年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海南州卫生信息服务建设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平台、统一管理的原则,以新农合“一卡通”信息服务网络平台为依托,建设涵盖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居民健康管理、规范化电子病历、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等多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2011年积极争取项目,安排配套资金,给全县所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县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计算机等信息化设施,初步建立县、乡、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年内全县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力争达到60%。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人员和村医的信息技术培训工作。
4、转变服务模式。在农村牧区广泛开展流动服务,在城镇社区大力推进家庭签约医生上门服务,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面向社区、重心下沉,在保持原有特色服务的同时,重点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规范诊疗行为。
(五)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保障新机制
1、实行机构人员总量控制。每个乡镇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在乡镇机构改革中乡镇撤并的;保留原乡镇卫生院,其职能、服务内容、政府投入不变,作为并入乡镇卫生院的分院,人员总量按一般卫生院标准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配备标准按省政府确定的按每千农业人口1.22—1.42人配备。人口较小的地区乡镇卫生院按照标准配备小于5人的,按5人配备,乡镇卫生院可在核定的人员总量内合理确定医护比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社区对应设置。政府办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5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配备,护士与全科医师按照1:1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配备总量的5%。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动态调整。
2、完善人才补充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然减员时,县政府要根据人才需求和岗位需要,对空编岗位提出招聘计划,报州卫生、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公开方式招聘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和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予以补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自行招聘人员。2011年,通过公开考试录用,为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1名医学本科医务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聘用人员可优先报名,考试合格录取人员经过半年全科医师培训后上岗。
3、加强人员培养。依托省、州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规范化培训与转岗培训相结合,大力培养全科医师,到2013年底基本实现城镇每万名居民有2名全科医师,农牧区每个乡镇卫生院有2名以上全科医师。制定基层医务人员培训计划,每年培训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10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技术骨干3名、乡村医生73名。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在职学历教育、考取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到2015年,乡镇卫生技术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8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技术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85%以上,乡村医生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90%以上。
4、稳定基层卫生队伍。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技术职称待遇。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加强村医从业管理,建立村医准入和退出机制,注重加强女村医的培养配备工作,优化村医队伍结构。引导村医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鼓励参加商业保险,逐步解决村医老有所养问题。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学习调研阶段):2011年5月中旬至7月中旬。学习领会医改相关文件精神,抽调专人做好前期调研工作,掌握了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做好新政策实施前的宣传动员工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先行试点阶段):2011年7月中旬至7月底。各县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进行试点,探索积累经验。
第三阶段(全面推行阶段):从2011年8月至11月。从8月份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广实施。
第四阶段(总结评估阶段):2011年12月—2012年2月。总结评估,交流经验,树立样板,进一步巩固完善,继续推进改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实施,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深入基
层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医改实施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不断促进工作。建立包干责任制,按一人一院(中心)要求派出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
(二)密切部门配合。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准确把握政策,加强信息交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和引导工作,保证机制平稳转换、机构平稳运行,确保社会稳定。
(三)加强检查督导。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适时进行检查督导,确保各项改革目标顺利实现。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