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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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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3-04-1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综合政务

同政办[2012]115号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德县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1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同德县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协管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流动人口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纪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

 

        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省驻县及全

 

        县各企业单位。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印发

 

共印20份

 

同德县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协管员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服务管理力度,保障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平安同德”建设,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青海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和县委、县政府创新社会

 

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体系及其协管员是社会管理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是协助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流动人口与出租屋协管员队伍由公安部门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设县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流管办”)、乡镇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称“流管中心”)、社区(村)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以下称“流管站”)三级的点、线、面结合管理体系。

 

第五条 县“流管办”设在县公安局,县综治办、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等部门为办公室成员单位。设专职主任1名,由县公安局主管副局长兼任,选配2名协警员兼任专职协管员。

 

第六条 各乡镇设“流管中心”,由各乡镇综治副书记兼任主任,2名专职协管员分别由各乡镇1名派出所干警和1名计生专干兼任。

 

第七条 社区(村)设“流管站”,其中社区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站长由社区警务室民警兼任,2名专职协管员由社区工作人员兼任;村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站长由村委会主任兼任,专职协管员由村妇委会主任兼任。

 

第八条 县、乡镇、社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单位应指定一名协管员负责收集统计填报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各项管理数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流管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县政府安排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三)组织、领导、监督全县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站开展工作,并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收集统计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并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工作台帐;

 

(五)组织开展对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的法制宣传教育;

 

(六)建立全县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协管员人事档案,加强管理,组织业务培训;

 

(七)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例会,对各中心、村(社区)站工作情况进行讲评,分析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八)制定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定期对乡镇服、社区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和协管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九)县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乡镇、社区“流管中心”和“流管站”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派出所的具体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

 

(二)采集出租房屋管理信息;

 

(三)督促相关人员办理《居住证》,查验《婚育证明》;

 

(四)负责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五)乡镇服务管理中心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社区服务管理站每周召开一次以上工作例会。

 

(六)完成其它相关职能工作。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集中的单位、施工工地等部门和场所,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辖区派出所的组织协调下,建立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点,作为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协管员管理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协管员是协助政府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和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协管员在业务上受县流动人口办和职能部门的双重领(指)导。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协管员实行一职多责,除主要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暂住户口、流动就业、计划生育、出租房等管理工作外,还承担县、乡镇政府、社区指派的与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协管员的上岗坚持先培训合格后上岗的原则,每位协管员应全面熟悉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项业务。县流动人口办每年应对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业务培训以公安培训为主。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协管员工作时配挂全县统一制作的工作证。工作证由县流动人口办统一制发加盖县流动人口办公章。

 

 

 

第五章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协管员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协管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二)采集、登记、掌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分布、底数以及承租人员等基本情况,并将基本情况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督促外来暂住人员登记办证;督促房屋出租人认真履行有关治安责任和人口计生登记报告制度。

 

    (三)积极搜集和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流动人口治安信息、可疑现象和违法犯罪线索。

 

    (四)协助相关部门对出租屋、施工工地、公共复杂场所、校园周边、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流动人口落脚点和活动场所进行清理整治。

 

    (五)协助相关部门对出租房屋进行日常性查验,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房屋出租人及时对承租人基本信息进行登记。调处房屋租赁中出现的纠纷。

 

    (六)协助社区民警对流动人口中重点管控人员进行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口未成年人中轻微违法人员进行帮教。

 

    (七)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普法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工作。

 

    (八)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清查和收容“三无”盲流人员工作。

 

    (九)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开展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做好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的原始登记、注销、流动人口登记汇总表的填报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生服务卡》的发放和查验工作。

 

(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掌握流动人口就业、社会保障等相关情况,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用工,保护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如实申报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十二)完成县、乡镇、社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心(站)安排的其他工作。

 

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超出协管员的具体工作职责范围安排协管员的工作。

 

 

 

第六章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协管员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与出租屋协管员工作纪律:

 

(一)服从安排,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二)工作期间应按规定着装,佩带统一标志;

 

  (三)认真采集流动人口与出租屋信息,信息采集做到全面、真实;

 

  (四)工作中做到语言文明、耐心解答、热情服务;

 

  (五)未经批准,不得接受涉及人口机密内容的采访和撰写涉及人口机密的新闻报道稿件或向外界提供采录的信息资料,保守工作秘密;

 

  (六)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从事工作;

 

(七)严禁向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人敲诈勒索及吃、拿、卡、要。

 

 

 

第七章 奖惩考评

 

第十八条 主管单位根据协管员的平时表现和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十九条 凡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文明执法履职,出色完成任务的;

 

  (二)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租屋登记率达95%以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率达到95%以上,表现突出受到群众一致好评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工作失职,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经考评不合格的;

 

  (二)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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