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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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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3-04-1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综合政务

同政办﹝2012﹞142号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德县巴曲河大桥征地搬迁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10 浏览次数: 【字体:
尕巴松多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同德县巴曲河大桥征地搬迁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项目   征地搬迁 方案 通知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1

 

                                          共印16份

 

同德县巴曲河大桥征地搬迁方案

 

   

 

   一、指导思想:

 

1.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

 

2.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征迁目的: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2.为同德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征迁补偿:

 

 根据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据此我们对征迁户房屋建筑结构和间数进行了认真详细的统计汇总,共185间房屋,其中:砖混8间,砖木141间,土木30间,混合5间,彩钢1间。同时对我县房屋市场价进行咨询了解后,确定砖混结构每平米上调1200元,评估价854元,砖混结构房屋每平米达到2054元(为我县巴塘小区房价);砖木结构上调880元,评估价626元,砖木结构房屋每平米达到1506元;混合结构每平米上调680.4元,评估价484元,混合结构房屋每平米达到1164.4元;土木结构每平米上调542.4元,评估价386元,土木结构房屋每平米达到928.4元。

 

   四、安置补偿:

 

1.除赛康寺、屠宰场外的17户自行解决住房问题,补偿房租每间200元,一年后房租由个人承担;

 

2.每户租赁房间数由其户口本上的成人实际人数确定。原则上成人每两人为一间。

 

五、征迁方式:

 

根据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征迁户中属于商业和民居兼用房的三户(张建平维修农机、谭虎、谭万忠开电焊铺),在唐谷镇建材市场各安排一间门面房让其经营,一年的房租由政府承担,一年后房租由个人承担;

 

    2.贺延全属团结村菜农,以卖菜为生,现供养两名大学生,大桥完工后该户返回原地种菜;

 

3.屠宰场:大桥施工期间,除施工用地外做到不影响其他经营场所,施工完成后恢复屠宰市场围墙。

 

六、征迁期限:

 

征迁时间为2012年9月18号至10月18日。

 

七、征迁奖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在征迁时间范围内自行拆除的,每户奖励1500元,并给每间房屋补助200元的拆除费用,所拆除的建筑物属征迁户所有。

 

八、依法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迁过程中不遵守法律、法规、阻碍巴曲河大桥顺利施工的征迁户,不给任何其它优惠政策(包括征迁奖励),因为补偿标准已达到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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