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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3-04-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综合政务 |
同政办[2012]173号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海南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南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2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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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南政办〔2012〕163号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
紧急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近年来,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近期以来,由于个别地区和领域出现农民工工资前清后欠、边清边欠等问题,引发农民工集体到州赴省上访,影响了地区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为有效遏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上访的势头,现就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清欠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随着各类工程停工季节的到来,农民工开始集中返乡,也是农民工工资支付容易出现矛盾的敏感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做的好与否,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我州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海南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高度,把全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清欠工作长效机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增强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清欠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认真排查,明确支付责任,切实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党的十八大和“两节”期间的清欠工作,从2012年11月10日至2013年1月20日,在全州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排查活动,对辖区内和本行业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开展一次地毯式排查,重点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交通、水利、矿山、劳动密集型加工、新能源开发、基础设施等行业和领域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认真分析研判,制定针对性措施,切实抓好清欠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对隐患排查不到位或隐瞒不报的,一旦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上访问题,将予以严肃处理。
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本级政府负责限期予以清偿。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安排专人负责,积极筹措资金,按期足额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分包企业确实无力偿付的,总承包企业要先行垫付,并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凡因包工头携款潜逃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使用该包工头的企业先行垫付。各企业必须在春节前无条件地兑付所拖欠的全部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兑付。凡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业主),必须无条件地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进一步明确各部门清欠责任
清欠工作实行联动机制,州县政府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上下联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分级负责,归口管理,齐抓共管。
人社部门牵头负责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民工工资相关工作计划和措施,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制和制度。强化工资支付保障金收缴,加强对施工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
监察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清欠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查各类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立项的资金筹措情况,对资金准备不足的不予立项。
城乡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负责处理因进度纠纷、质量纠纷、工程计量计价纠纷等发生的拖欠事件,协助人社部门处理突发群体性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建设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问题。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工资应急准备金制度,保证工资清欠工作经费;负责审核招投标人的项目资金证明,并依据人社部门出具的竞标企业的清欠记录,进行招投标市场的准入管理。
交通、水利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凡未向人社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不予批准办理开工手续;监督工程分包,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分包、转包。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国有企业土地的收储和出让工作,对企业急需通过转让土地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优先将企业拟转让土地纳入售出计划。
公安部门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欠薪逃匿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落实企业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责任。
工会组织负责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逐步提高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能力,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工资拖欠等问题。
司法行政部门要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人社部门做好企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信访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拖欠来信来访的接待,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对于因拖欠纠纷引发的围堵党政机关、交通要道等极端事件,及时协调人社、建设、公安等部门予以处置。
各金融机构要强化企业工资账户的管理,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认真做好企业工资支付账户的查询、信息提供等相关工作。
四、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立健全清欠工作长效机制
(一)妥善应对处理投诉案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健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节假日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受理和妥善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对管理薄弱、有可能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工程项目,要提前介入,进行重点指导和帮助,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海南州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急预案》,制定有效应急预案,妥善应对农民工群体付薪行为,坚决防止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一旦发生民工群体讨薪事件,有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处理好第一现场,耐心做好说服劝解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平息事态,疏散农民工,防止事态激化蔓延。对到州赴省非正常上访投诉行为,及时报州应急、信访、公安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妥善处理。
(三)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海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健全社会联动服务机制重申各部门主要职责》等规定,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问题应急处置专项周转资金,加强农民工使用管理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劳务分包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记录不良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并记入行业信用系统,不批准新的项目,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或因未及时妥善处理内部纠纷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企业,除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之外,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投标资格、限期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区别情况,强化责任追究,规范清欠工作行为
(一)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各级主管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律清出本地建筑市场,并将其行为函告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对极少数企业或一些不法分子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或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指使农民工恶意讨要工程款,或为达到其它目的,蓄意制造群体事件,扰乱社会秩序的,各级主管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引起农民工工资拖欠,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冻结其在我州范围内的在建工程项目,不得参与下一年度的土地招标、拍卖等经营性活动;吊销其开发资质,清除出海南市场。
(四)施工企业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企业予以警告,直至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六、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切实抓好清欠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多领域、多部门,需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综合治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健全和完善各级清欠协调机制,对清欠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建立健全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政府清欠办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方式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清欠任务。
(二)加强日常巡视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加强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经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恶意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接待举报投诉人员力量,畅通农民工举报投诉渠道,在项目施工现场每一个标段张贴公布州县人社部门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方便农民工举报投诉。各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人社部门要及时将举报投诉案件向相关部门通报,共同做好查处工作,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专项督促检查。从即日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每周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展情况向州政府应急办报告一次,并抄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政府将于近期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建设项目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清欠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地区社会稳定。
2012年11月9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不宜公开
抄送:州委各部门,州纪委办公室。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
州检察院。海南军分区,武警州支队。
各群众团体,省驻恰各单位。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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