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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4-12-1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综合政务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缴及签定劳动合同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设领域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缴及签定劳动合同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缴及签定劳动合同工作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十分突出,由此引发的农民工群体上访讨薪事件时有发生。对此,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多次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落实工作。因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关注弱势群体、关爱农民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缴工作及签定劳动合同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把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缴工作及签定劳动合同工作作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具体行动,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工作的各项要求上来,提前介入,及早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做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时、足额缴纳,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

  各乡镇、各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落实工作职责,强化监督管理职能,抓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缴和签定劳动合同各个环节的工作。

  (一)项目工程招标机构要严把审批关,对工程施工中发生过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要认真进行审查,不允许参与项目工程招标工作。

   (二)项目施工单位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对施工企业的指导和督促检查,采取强硬措施,确保本部门所属项目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按时足额缴纳到位,并在开工前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施工企业不能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款凭证的,不得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对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而造成工资拖欠的,工程主管部门要承担主要责任。

   (三)人社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进入施工企业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保证金缴纳情况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监察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监察力度,对在招标、保证金缴纳、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开工手续和工资保证金拨付使用过程中违反上级相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要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并实施责任追究。

三、几点要求

   (一)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对新建和续建以及近期准备开工的项目工程逐一进行排查,督促施工企业务必于430日前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缴纳到位,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排查情况于325日前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由监察部门牵头,人社、住建、发改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和劳动合同签定情况专项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尤其是项目工程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对措施不力、缴纳不到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县宣传、广电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积极主动存入工资保证金、签订劳动合同、信誉良好的企业,要及时总结推广其经验和做法;对恶意拖欠、整改缓慢的企业,要予以曝光,营造有利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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