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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4-12-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综合政务 |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我县各种宣传活动和市面标语横幅规范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驻县各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语文政策,切实保障藏汉两种文字的平等地位,进一步规范我县社会市面藏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现就我县各种宣传活动和标语横幅规范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宣传标语横幅规范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的重要意义
在我县做好藏汉双语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是认真践行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努力贯彻党的民族语文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需要,是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需要,是落实《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具体举措。当今社会群众广泛利用网络、手机和其他传播媒体在微信、局域网内传播一些错译、错写的门牌,农牧民群众反映在我县各类活动期间没有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的意见比较强烈,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并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标语横幅规范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我县藏汉双文社会用字规范管理工作。
二、目标要求
1. 在每年全国性的节假日、纪念日、重大庆典活动、我县召开的重大会议、春节以及各种民族传统文化节日等等,凡需要进行市面宣传,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口号的均应严格按规定规范使用藏汉两种文字,没有两种文字的不得悬挂;
2. 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以及其他会议,凡需要悬挂横幅的,均需严格按规定规范使用藏汉两种文字,没有两种文字的不得悬挂;
3. 农牧、交通、消防、医药、卫生、司法、工商、人社、税务、金融、电信、教育等各行各业的相关宣传横幅、条幅,均需严格按规定规范使用藏汉两种文字,没有两种文字的不得悬挂;
4. 县域内的国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户的商业性广告横幅、条幅、灯箱标牌和永久性的大型户外广告表示,均需严格按规定规范使用藏汉两种文字,没有两种文字的,必须限期整改,否则不得悬挂。
三、藏汉文翻译
宣传性横幅、标语口号、商业广告横幅、条幅灯箱标牌和永久性的大型户外广告标示等的藏汉文翻译,须经县藏语委负责翻译校对,不允许随意翻译。
四、纠正检查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各自的宣传性横幅、标语口号、门牌、县域内的各类企业的商业性广告横幅、条幅、灯箱标牌和永久性的大型户外广告标示等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自纠活动,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的开展督促检查,并对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更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和必要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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