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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4-12-2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综合政务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将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2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将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0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23日印发   

关于将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基本

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

    为了有效预防雷击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雷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青海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将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县是雷击灾害较为多发的地区。随着现代化设施的日益增多,雷击灾害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气象资料统计,每年全国因雷击灾害造成人畜伤亡、火灾、停电及击坏建筑物、电视、冰箱、电脑、通信、网络等设备的事故时有发生;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达数十人,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防雷减灾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防雷减灾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明确职责,强化措施,紧密配合,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

    二、规范管理,将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凡属我县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工程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工程,其防雷图纸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都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防雷设计图纸和设计方案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制度,并对防雷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资质和资格管理制度,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相关材料报送县气象主管部门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图纸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交付施工。

    县气象局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图纸和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部门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部门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图纸和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2.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站、油(气)管道站场、炸药厂(库)、阀室等;3.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防雷装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经过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工程专业设计图纸和防雷装置工程专业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工程专业设计图纸或方案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县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防雷装置工程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以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为技术依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整体工程才能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整体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对建设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场地的土壤电阻率进行测定和对雷击风险等级进行科学评估,并出具相应报告书,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设计的技术依据。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一般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危化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三、合力做好防雷减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气象、住建、发改、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积极建立有效的联络和协商制度,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县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

   县气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资质和资格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现行防雷标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防雷装置工程进行图纸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密切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工程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增加气象部门审批栏。未经审核批准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进入下一阶段审批。对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部门参加;住建部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要求建设单位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发改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把防雷装置工程和雷击风险评估所需经费列入投资估算。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严格审核把关,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

   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凡在我县范围内新开工的建(构)筑物工程必须严格按此通知精神执行。现已在建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要到当地气象防雷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否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青海省气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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