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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4-12-2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综合政务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海南藏族自治州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2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州政府办<关于印发海南藏族自治州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319


海南藏族自治州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州城镇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有效保障灭火供水,减少火灾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县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和谐、安全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政消火栓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扑救火灾的主要供水设施。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有支持消火栓建设、维护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政消火栓,是指全州范围内市政街道及公路两侧、集贸市场、居民小区等由州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资金的投入力度,保障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应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州住建局应按照消火栓设置要求,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新建、迁建、补建的消火栓必须按照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设表计量,建成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协调住建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住建或城管局管理。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沿道路设置消火栓的间距应不大于120米,保护半径应不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车行道应不大于2米,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道路宽度大于60米时,应沿道路两侧设置;设置位置宜靠近十字路口,栓口的出水压力应不低于0.2MPa
    
第六条  在已建成的城区道路两旁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凡未设置消火栓的,必须按规定并结合实际,安装、建设消火栓。
   
第七条  住建或城管局是市政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发现市政消火栓被停用、损坏等现象的,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市政消火栓进行统一登记、编号、检查和测试,发现消火栓有被停用、损坏等现象的,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住建或城管局,并督促其及时维修恢复,对违法使用市政消火栓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因供水管网维修或其他原因需停用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在维修或停用前2小时内函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条  住建或城管局、公安消防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建设、维护保养工作制度。原则上每月对市政消火栓进行一次例行检查、维护、保养,重大节日、活动前进行专项检查,并登记造册,确保市政消火栓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 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 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三) 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圈占或拆除市政消火栓。若有人为造成市政消火栓损坏的,由当事人赔偿修复,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未发现损坏者的,由住建或城管局负责组织修复。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市政消火栓取水。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制止破坏市政消火栓的行为,并及时向住建、城管或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行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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