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5-10-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综合政务 |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工作的通知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组成部分。部门统计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各部门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是各级政府实施宏观决策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社会公众了解参与经济社会的重要参考。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56号)要求和落实青海省统计局、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青海省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工作,充分利用部门单位变动资料,确保名录库及时更新。围绕政府中心工作,按照统一规范、方法科学、合作共享的要求,建设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特通知如下:
一、完善全县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按照统一组织、部门参与、分级负责、依法共享的工作方式,县统计局以经济普查资料为基础,充分利用各部门已有的法人单位名录库,加快覆盖全部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识别信息、属性信息等基础信息,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的全县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二、健全维护更新机制
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县民政局,县工商局,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以及其他具有设立审批、登记的部门,按照《同德县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制度》要求,每季度末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新增、变更、注销等行政登记资料。
三、依法按需提供名录库信息
统计部门作为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收集相关部门的最新名录库信息,相关部门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附:同德县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
附:
同德县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
一、为及时反映全县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由县统计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实施。
三、本制度的资料来源是各部门的单位审批行政登记资料。每年向县统计局提供四次,即每年1月10日前前提供上年10月至12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每年4月10日前提供当年1月至3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每年7月10日前提供当年4月至6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每年10月10日前提供当年7月至9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
(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正常单位、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挂靠机构分别提供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登记变动资料。行政机关有关变更资料与次年5月底提供;
(二)县民政局按照当年年检库和未年检库分别提供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村(居)委会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变动资料;
(三)县国家税务局按照正常户和非正常户分别提供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变动资料;
(四)县地方税务局按照正常户和非正常户分别提供上缴地方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变动资料;
(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外的其他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农业合作社的登记变动情况。
四、提供方式:电子版或纸质版资料。
五、基本单位名录信息由上述有关单位共享,仅供内部使用。上述单位如需查询基本单位名录的有关信息,县统计局有责任及时提供。
六、每年召开两次部门协调会议,不定期召开部门间交流会议,加强联系,总结部门材料的提供与使用情况。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对象所需材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