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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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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5-10-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综合政务

同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海南州委办公室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3〕108号)和《同德县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设立同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挂同德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原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划入原有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职责。

5.划入原卫生部门负责的宾馆餐饮部和单纯性餐饮服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以及单纯性餐饮服务公共场所执法检查职责。

6.承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职能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大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力度,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2.推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3.健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迁移、重心下移,加快食品药品监管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州食品(保健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划、政策,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法规、规章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食品(保健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审批、备案管理和行政许可;承担各类行政许可的现场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依法承担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制定辖区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酒类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牵头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承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抽检工作和保健食品化妆品抽样工作;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志,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检测;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相关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指导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以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省、州《关于州县政府机构的指导意见》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一般不设内设机构,因此该局不设内设机构。 

四、人员编制 

1、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行政公务员编制 5名,工勤事业人员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中1名兼任县卫计局副局长),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五、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

(一)直属事业单位

1.组建食品药品监督所。整合工商、卫生、农牧、质监、经商部门执法机构,组建食品药品监督所。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四品一械”违法案件;开展食品药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验工作;监督“四品一械”广告;指导和监督有关稽查执法、应急管理、广告管理、产品召回和案件查处工作;承担“四品一械”的日常监管工作。

2.组建食品药品检验所(加挂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中心)。开展食品药品检验基础建设工作,逐步开展重点食品药品品种检验工作,开展食品和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食品、药品快速检验工作;承担辖区内食品药品抽样任务,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质量分析工作综合上报和反馈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信息。负责全县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收集、核实、上报工作;对全县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查询、信息资料的反馈工作。

(二)派出机构

分别在河北乡、秀麻乡、尕巴松多镇、唐谷镇、巴沟乡镇组建五所食品药品监管所,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科级派出机构,集体承担辖区内食品药品市场日常监管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与县农牧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州农牧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州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县农牧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州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州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县农牧部门负责豆芽等芽菜蔬菜(指利用植物种子或其他营养贮藏器官,以水为培养基,直接培植出可供食用的芽苗、球茎、幼茎、嫩芽或幼梢的蔬菜)进入批发、零售州场前的培植行为的监督管理。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入农产品批发、零售州场后的豆芽等芽菜蔬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自制芽菜蔬菜的质量监管,对其购进的芽菜蔬菜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监督管理。 

    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县林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州林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水利与渔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州水利与渔业部门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州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县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我州范围内食品安全标准的备案工作。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州卫生部门会同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州卫生部门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州卫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州卫生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县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因素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调查结果。 

  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州卫生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县卫生部门负责对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并对其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和抽样检验,监督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州卫生部门通报不合格的餐饮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与县质监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州质监部门负责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州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州质监部门,州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六)与县工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省局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县工商部门通报,县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县工商部门对监管中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七)与发改经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县商务部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与县城建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建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行为,督促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单位建立台账;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和个人市场准入管理。城管部门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

    (九)与县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全州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州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县公安机关,县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县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十)与民族宗教部门有关职责的分工。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涉及清真属性方面的审批、管理和认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协调机制。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提出建议,提请州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办理。 

  (十二)完善县、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合理划分县、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机构的管理事权,明确和强化责任,完善体制机制,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空白,实现食品药品无缝隙和全覆盖监管。 

  (十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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