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6-07-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综合政务 |
关于上报2016年公共租赁房分配方案的报告
县住建局:
公共租赁住房是县委、县政府为切实解决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及城市中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为做好县直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2015年县直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工作实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现就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安排如下:
一、审核受理情况
自开展新区保障性住房入住申请受理工作以来,我中心根据青政〔2014〕19号《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和同政办〔2013〕48号《同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落实,并严格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截止目前,共受理登记申请1153户,确定审核通过893户,未通过审核260户;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镇无房补贴及中低收入家庭共276户;审核通过新增就业人员及无购房能力的617户。
二、分配房源
本次分配公共租赁房1369套,房源位置分别为:巴曲家园、赛康小区等四个小区内共1167套,房屋建筑面积为50、75、86平方米;转角楼单身公寓楼房为202套,房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
三、分配步骤及对象
本次分配分两个步骤:
第一阶段公示时间(5月5至5月15日),其主要分配对象为:
(一)拥有城镇户籍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
(三)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
(四)居住危房的;
(五)个人住宅被征收的。
第二阶段(5月16日至5月26日)公示无房户及住房困难户。
四、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标准
(一)申请人在本地区无房屋产权登记或经审核无固定居住场所的;
(二)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标准(含16平方米,以房产证注明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三)建筑密度大、人均居住面积小、建设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和抗震能力差、基础设施不配套,并已纳入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城镇规划的平房或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不宜继续居住的危旧楼房。
五、分配方法
公示期满后由同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以下程序进行分配:
(一)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义务监督员、新闻媒体、人大代表等按公示名单进行现场抽签分配。
(二)现场抽签结束后,按房管中心具体工作程序办理入住手续。
六、房屋出售、租赁价格
(一)新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达75平米以上的根据同政办〔2015〕28号《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出售方案》和青房组办〔2015〕16号《关于同意海南州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批复》予以出售,并严格按文件规定遵照执行。
(二)保障房公共租赁租金根据同政办〔2013〕48号《同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标准为;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1、6楼住户(3元/㎡×12月)
2、5楼住户(4元/㎡×12月)
3、4楼住户(5元/㎡×12月)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户,根据中央、省、州及《同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在现有保障房居住面积50㎡中减免35㎡的租金,超出部分的收费标准为:
1、6楼住户(3元/㎡×12月)
2、5楼住户(4元/㎡×12月)
3、4楼住户(5元/㎡×12月)
(3)房屋保证金为5000元,物业管理费为每平方0.3元×12个月。
七、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审核同意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房管中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有房管中心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房管中心工作人员在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2016年5月5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