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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7-06-2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综合政务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抽查清单 (共计26项)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23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 范围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对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7号 1984.9.20 2009.8.27修正)第15条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集体或单位、个人 不少于50%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检查流转手续是否齐全。  
2 对占用或者征用林地许可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7号 1984.9.20 2009.8.27修正)第18条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 2001.1.4)第4条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集体或单位、个人 不少于5%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 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  
3 对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7号 1984.9.20 2009.8.27修正)第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原林业部第4号令 1994.7.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1992.5.13)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集体或单位、个人 不少于5%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相结合 1、是否存在检疫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2、检疫证书是否存在弄虚作假;3、检疫证书是否存在伪造、涂改等。  
4 对林业植物种子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 2000.7.8 2015.11.4修正)第73条第5款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集体或单位、个人 不少于50%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1、是否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2、是否有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等。  
5 对生产经营、销售种子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 2000.7.8 2015.11.4修正)第7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 2000.7.8 2015.11.4修正)第80条、16条、第38条、第40条、第41条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集体或单位、个人 不少于10% 每年不少于1次 抽样检查 1、检查种子品种、标签和种子品质;2、检查种子净度、发度率和含水量;3、苗木的地径、高度、根系状况。4、销售的种子包装情况;5、销售的种子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情况;6、销售的种子标签是否涂改;7、销售的种子档案保存情况等。  
6 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 2000.7.8 2015.11.4修正)第77条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集体或单位、个人 不少于50%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1、是否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是否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3、现场核对生产经营是否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内容一致;4、是否有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等。  
7 对林木良种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 2000.7.8 2015.11.4修正)第78条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集体或单位、个人 不少于50%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1、审定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2、是否停止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等。  
8 对种质资源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 2000.7.8 2015.11.4修正)第81条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集体或单位、个人 不少于10%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检查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情况。  
9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的抽查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8.12.1)第24、27、48、50条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个人、单位、集体等 不少于40% 每年不少于12次 现场检查 1、是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2、是否设置了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3、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是否安装森林防火装置;4、是否有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情况;5、是否有用火许可证是否有用火许可证等。  
10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抽查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8.12.1)第24、27、51条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个人、单位、集体等 不少于40% 每年不少于12次 现场检查 是否有进山作业许可证。  
11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1988.11.8 2016.7.2修订)第20、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 1992.3.1 2016.2.6修订)第34、35条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1995.9.22)第30条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林区、自然保护区 不少于5%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检查是否有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12 对自然保护区、禁猎区野生动物的栖息繁衍环境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1988.11.8 2016.7.2修订)第20、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 1992.3.1 2016.2.6修订)第35、36条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1995.9.22)第30条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林区、自然保护区 不少于5%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检查野生动物栖息是否有破坏的现象。  
13 对运输、携带、收购、加工、经营(宰杀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抽查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1995.9.22)第30条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各单位、个人、餐馆 不少于10% 每年不少于1次 书面检查 1、检查各县(区)是否有非法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情况;2、检查是否有无证经营、宰杀野生动物的行为等。 合并
14 对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1988.11.8 2016.7.2修订)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 1992.3.1 2016.2.6修订)第38条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1995.9.22)第30条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集体、个人、养殖场 不少于3%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检查是否有违反许可证管理办法,伪造、倒卖、转让许可证的现象。  
15 对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 1992.3.1 2016.2.6修订)第39条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集体、个人、养殖场所 不少于3%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检查是否有无证养殖、超范围养殖重点野生动物的行为。  
16 对持有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单位或个人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1996.9.30)第8、26条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单位、个人 不少于5% 每年不少于1次 书面检查 检查是否有违反《保护条例》,伪造、倒卖、转让相关证书、文件的现象。  
17 对取得国营林场以外林木采伐的集体单位或个人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7号 1984.9.20 2009.8.27修正)第32条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集体或单位、个人 不少于30% 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 书面检查、采伐现场检查。 检查林木采伐许可存档资料及林木采伐现场核查记录。  
18 对企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2000.1.29 2016.2.6修正)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7号 1984.9.20 2009.8.27修正)第42条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企业 不少于50% 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 书面检查 是否存在买卖(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情况  
19 对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验收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1989.12.26.公布,2014.4.24.修订)第10、24、41、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 第48号,2016.7修订) 第22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第253号,1998.11.18)第20条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辖区内项目建设单位 不少于10%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是否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并获得审批;2.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并获得审批;3.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等。  
20 对排污单位环保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排污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1989.12.26.公布,2014.4.24.修订)第10、24、42、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 第58号,1995.10.30公布,2016.11.7修订)第15条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辖区内重点污染源企业 不少于50% 每年不少于4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在线监控 1.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文件的要求建设防治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噪声、辐射等污染的治理设施;2.重点排污单位是否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3.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4.是否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5.是否按照要求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废水和有毒有害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6.重点排污单位是否向社会进行了环境信息公开;7.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8.对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等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等。  
21 对排污单位排污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1989.12.26.公布,2014.4.24.修订))第10、24、45条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辖区内重点污染源企业 不少于5%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是否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2.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排污申报等。  
22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第31号,2015.8.29) 第54条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不低于10% 每年不少于1次 实地检查、监测 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否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2.是否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等。  
23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 第643号,2013.11.11)第13、14、19条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不低于10% 每年不少于2次 实地检查、监测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否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24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51号,2009.2.25)第12、13条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辖区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不低于10% 每年不少于1次 实地检查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是否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是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等。  
25 对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2003.1.2)第3条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辖区内排污单位、个体经营户 不低于10% 每年不少于1次 实地检查、监测 是否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26 对电磁辐射环境情况的抽查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 第18号,1997.3.25)第7条 同德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辖区内 不低于10% 每年不少于1次 实地检查、监测 对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进行监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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