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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范围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率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 |
对律师执业情况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 2013.1.1第三次修正)第4、6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2016.9.18)第51条 |
同德县司法局 |
辖区内注册执业的所有律师 |
40% |
1次/1年 |
实地检查 |
1、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情况监督;2、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情况3、受理律师执业档案管理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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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 2013.1.1第三次修正)第18、26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3号 2016.9.6) 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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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县司法局 |
辖区内注册律师事务所 |
50% |
1次/1年 |
实地检查 |
1、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情况。2、律师事务所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等情况。3、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建立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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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执业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 2015.4.24修正)第5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02号 2006. 3.1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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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县司法局 |
辖区内执业的所有公证员 |
50% |
1次/1年 |
实地检查 |
1、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2、是否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3、是否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4、是否私自出具公证书;5、是否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6是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7、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9、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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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
2015.4.24修正)第5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01号 2006.3.1)第26条 |
同德县司法局 |
辖区内注册公证处 |
50% |
1次/1年 |
实地检查 |
1、组织建设情况;2、执业活动情况;3、公证质量情况;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5、档案管理情况;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8、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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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60号2000.3.31)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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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县司法局 |
全年度注册基层法律工作者 |
50% |
1次/1年 |
实地检查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管理情况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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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59号 2000.3.31) 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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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县司法局 |
辖区内注册基层法律服务所 |
50% |
1次/1年 |
实地检查 |
1、是否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项制度;2、是否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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