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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7-06-2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综合政务

同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共计18项)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23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范围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率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执业资质许可、婚前医学检查人员资格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 2009.8.27修订)(主席令第33号 1995.6.1)第五章第32条、第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章第35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医疗卫生机构 不低于5%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对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医学检查人员资格的检查等。  
2 医疗保健机构和母婴保健执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 1995.6.1)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6.20)第40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医疗卫生机构 不低于5%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等。  
3 对执业医师的从业活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办公厅1999.5.1)第37条、第39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医疗卫生机构 不低于5%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1.是否存在医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医师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3.医师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4.医师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5.医师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6.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7.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等行为等。  
4 对乡村医生从业活动的检查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2004.1.1)第38条、第42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医疗卫生机构 不低于5%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1.是否存在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2.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3.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4.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5.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等。  
5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2.26)第40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医疗卫生机构 不低于5%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等。  
6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31号2016.4.17)第26、27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供水单位及水源地 不低于5%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2.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3.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4.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5.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等。  
7 对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1990.6.4)第32条、第33条、第35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学校 不低于5%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2.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未按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的;3.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等。  
8 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5.1)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公共场所 不低于5%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1.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2.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3.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4.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5.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6.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7.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8.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9.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等。  
9 对传染病防治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8.28修订)第74条、第76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生物实验室、医疗机构 不低于5%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3.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4.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10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检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修正)第50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医疗卫生机构 不低于5%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1.是否存在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2.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3.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4.医疗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5.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行为。  
11 艾滋病防治检查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457 号2006.3.1)第55条、第61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医疗卫生机构 不低于5%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1.是否存在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2.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3.医疗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4.医疗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5.医疗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6.医疗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7.医疗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8.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9.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行为等。  
12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监督检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2016.4.23)第56条、第58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医疗卫生机构 不低于5%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计划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3.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8.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13 医疗废物管理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6.16)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医疗卫生机构 不低于5%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1.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2.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3.医疗卫生机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4.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5.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6.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7.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8.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9.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10.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11.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淆是非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12.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13.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14.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15.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16.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17.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18.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19.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的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14 消毒管理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2016.1.19)第45条、第47条、第48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医疗卫生机构 不低于5%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1.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2.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没有达到灭菌要求的;3.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没有达到消毒要求的;4.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没有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的;5.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6.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7.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8.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没有做到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9.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没有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10.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11.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12.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13.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14.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15.医疗卫生机构没有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  
15 职业病防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48号2016.9.1)第80条、第81条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22条、第23条、第24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37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医疗卫生机构 不低于5%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1.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2.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3.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4.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5.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6.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7.未取得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  
16 放射诊疗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2006.3.1)第38条、第39条、第41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医疗卫生机构 不低于5%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1.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2.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3.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4.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5.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6.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7.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8.医疗机构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9.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10.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11.医疗机构未设有放射警告标志及指示灯的;12.医疗机构未按有关规定给放射工作人员配戴个人剂量计的;13.医疗机构未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的。  
17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55号  2007.11.1)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48号  2016.9.1)第89条、第76条第七项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医疗卫生机构 不低于5%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1.对职业健康检查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未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2.发现放射性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放射性职业病病人时,未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3.未健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的等。  
18 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2015.12.27)第12条 、第13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09号2004.12.10修订)第18、29、30、31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不低于5% 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否按计划生育法规定开展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等。
 



附件:
                                  青海省
XX委(办、厅、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范围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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