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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7-06-2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综合政务

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共计23项)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23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范围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对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水利、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2011.4.22修订)第13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 2015.1.22)第11条
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范围内建筑业企业 不低于1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 1、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是否符合要求2、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等。  
2 对招标、投标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1999.8.30)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2011.12.20) 第4条、第46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2001.5.31)第4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10.18)第4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2005年27号     2013.3.11修订)第6条 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范围内建筑业企业招投标单位 不低于10% 一年一次 现场检查 1、招投标等备案资料、台账是否齐全2、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  
3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2015.1.22修订)第3条、第13条 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范围内建筑业企业 不低于1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 1、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2、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4 对施工许可证颁发后的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2014.10.25)第11条 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范围内建筑业企业 不低于1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 1、对在建工程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许可条件2、相关资质是否发生变化3、是否延期开工或中止施工等。  
5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3.11.24) 第40条 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范围内建筑业企业 不低于1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 1、检查建设、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是否做好现场保护工作3、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等。  
6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1.30)第43条、第4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93号 2000.9.25)第5条、第31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 2007.11.22)第4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 2010.8.1)第3条  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范围内在建工程 1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 1、施工工地现场抽查2、施工资料、前期手续、台账等进行检查等。  
7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相关工作的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 2014.6.25)第4条、第23条 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范围内建筑业企业 不低于1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 1、对全县在建施工工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2、对全市在建施工工地“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履行职责情况等。  
8 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 2014.8.27)第4条  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范围内建筑业企业 不低于1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 1、是否存在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情况;2、是否存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等违法行为等。  
9 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工程项目实施和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23号 2015.1.22)第8条、第9条  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范围内建筑业企业 不低于1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 对全市在建施工工地的前期手续等进行检查等。  
10 对建设项目节能的监督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3号 2005.11.10)第10条  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范围内建筑业企业 不低于1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 1、是否擅自修改围护结构、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气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2、是否违反节能强制性标准等。  
11 招标文件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1999.8.30)第12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 2000.10.18)第7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2001.5.31)第19条、第20条 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范围内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企业 不低于1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 招投标的相关文件、台账等资料的检查等。  
12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青海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2012.12.10)第4条 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 不低于1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 1、建筑业企业资质;2、实验室相关设备的校检、安全生产、原材料的合格率等开展检查等。  
13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情况的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3.11.24)第10条、第42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8号 2014.6.25)第4条  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在建工程开展抽查 不低于1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 前期手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措施等开展检查等。  
1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及市政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1.10)第49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 2009.10.19)第4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90号 2001.7.4)第9条 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在建工程开展抽查 不低于1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 检查竣工验收手续及备案工作开展情况。  
15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1.30)第43条、第44条 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辖区内在建工程中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地勘单位 不低于1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 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落实情况等。  
16 辖区内在建所有工程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第74号令 2007.10.28 )第40条、第64条

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辖区内建设及施工单位 不低于1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调查 1、核查“两证一书”2、检查按批准规划实施情况等。  
17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2011.1.8修订)第34条 同德县城镇管理局 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2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等。
   
18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22号 2015.4.24)第41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06.28)第36条

同德县城镇管理局 广告设置单位、企业 2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等。    
19 对单位个人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后重建或补建的抽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2011.1.8修订)第34条 同德县城镇管理局 相关单位、企业、个人 2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等。    
20 城市生活垃圾的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2007.04.28)第5条  同德县城镇管理局 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2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 1.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2.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3.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4.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的义务的;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6将危险物混入建筑垃圾的;7.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8.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9.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等。
    
   
21 城市建筑垃圾的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2005.03.23) 第3条  同德县城镇管理局 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20﹪ 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 1.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2.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3.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5.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6.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等。
 
   
22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检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3.1)第27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同德县城镇管理局 辖区内城市道及附属设施 20﹪ 定期每季度每半年检查一次 现场检查 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等。    
23 城市公厕的检查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 1991.1.1)第2条、第5条
同德县城镇管理局 辖区内公厕 20﹪ 定期每季度每半年检查一次 现场检查 1.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按城市公厕规划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或不向社会开放使用;2.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属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又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改造;3.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有关标准;4.不按规定改造和重建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5.独立设置的公厕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6.破坏公厕环境卫生、设施或擅自占用、改变公厕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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