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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09-08-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同德文件

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德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8-1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同德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残疾人   保障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14印发
共印15份
同德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切实推进全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实行征审分开,先审后征原则。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机关代征,征缴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域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各类企业(包括驻县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有关经济组织。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属地化征收,按年度申报缴纳。征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乡镇)应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财政从各单位年度经费中依法代扣;省、州驻县条块单位由县政府自签定目标责任书后由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征收。
    具体征缴办法和有关手续与以下企业征缴办法同步进行。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基数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计算方法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本地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残疾人职工数)。
    成立不到一年的企业按月计算,不满一月的不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就业时间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安排一名盲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五条 各企业应在每年2月15日至3月15日,在所在地地税机关或县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也可以在青海省残联网站或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信息网下载《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认真如实填报。
    第六条 各企业应在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持有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应持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上年度单位6月和12月份工资表、残疾人职工劳动合同和企业为残疾人职工所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材料,到所属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第七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审核各企业安排残疾职工的情况,确定企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并向企业下达《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一式四联,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盖章后,第一联缴费单位留存;第二、三联退缴费单位,缴费单位凭此向地税代征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四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留存。未按期办理年审手续的企业,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待,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单位在职职工总数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第八条 应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企业向纳税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九条 逾期未到地税部门申报或申报后不及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由地税部门向其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催缴后仍不缴纳的,地税部门反馈给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其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决定书》,规定缴费期限内仍不缴纳的,由残联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入库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青海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此票据由地税机关填写,一式六联,第一联银行收款后退缴费单位作缴费凭证;第二联作缴费单位开户行付款凭证;第三联作国库记账凭证;第四联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作收入记账凭证;第五联地税机关作收入受辱记帐凭证;第六联地税征收机关作征管资料,第四、五、六联随当日国库预算收入日报表返还地税机关(由残联取票分检)进行对帐。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地缴入县国库。预算科目为:1030142,科目名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
    各国库经收处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纳机构,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同其他预算收入一同办理核算手续,不得随意延缓、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每年6月底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已送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的各企业核定情况,分级次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清单》,提供给地税机关。
    征期结束后每年11月底前,税务代征机关核对全年征收情况,分级次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清单》,提供给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国库应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的对帐工作。在7月至9月征期中,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次月10日内,编制《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帐表》一式三份,盖章后交国库、残联核对。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残疾人保障金代征台帐(表)。台帐的种类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总帐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明细帐。并在征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征管文书及与缴费相关的各种资料进行档案管理。资料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残疾人就业年报表》、《青海省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2、青海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
           4、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清单
           5、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清单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对帐表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台帐(明细帐)
           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台帐(总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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