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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7-08-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同德文件 |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青海青藏高原土特产品开发公司 在同德县巴沟乡加日亥村承包荒地上种植果树的地类认定的情况说明
海南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根据你办转来韩启祥同志上访反映的有关问题的转办单〔2017〕南人大信字第02号,我县立即对反映的问题与同德县移民安置局进行了详细的了解,现将有关反映的问题说明如下。
一、工作组基本情况
羊曲电站同德县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组于2009年成立,成员包括县政府代表(移民安置局)、乡政府代表、业主代表(黄河公司)、技术单位代表(西北院)、测绘单位代表(地矿测绘院)、国土局、林业局、住建局、农牧局等单位人员。同年入住巴沟乡然果村、加日亥村、上、下直德村、上、下才乃亥村、卡力岗村、班多村、尕巴松多镇豆后言村开展实物指标调查、登记、汇总公示、上报指标、发放补偿款工作。在实物指标调查过程中,工作组严格按照羊曲电站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细则进行认定、登记并经移民安置局、乡政府、黄河公司、西北院、地矿测绘院、相关专业局、村委会及户主代表签字认可后形成羊曲水电站实物指标调查表(原始)。
二、韩启祥同志反映问题说明
(一)实物指标调查登记确认情况说明
工作组于2010年夏天入驻加日亥村进行实物指标调查工作时,也对青海青藏高原土特产品开发公司法人韩启祥所称的承包的加日亥村黄河边的荒地(同时承包的还有其他4位老板,5人共1000多亩)进行了初步调查。据当时工作组组长拉毛杰回忆:韩启祥在承包地上栽种的杏树长势还可以,也能达到部分认定果园的标准,但工作组和韩启祥在地类认定及果园亩数的确认上有分歧:(1)韩启祥认为承包的有500多亩荒地,但勘测定界图上测算的全部面积和村委会指认的承包面积和5位承包老板所拿的和村委会的承包合同上的面积都有差距,而无法最终确认每位承包老板的具体亩数。(2)韩启祥要求承包的500多亩应全部认定为果园,而工作组成员西北院代表根据现场实物情况认为达到果园认定条件的亩数没有韩启祥要求的500多亩和此后确定的398亩而拒绝在实物指标原始登记表上签字。(3)和韩启祥同时承包了加日亥村黄河边荒地的其他4位老板也一致要求将其承包的地类认定为果园,但工作组调查时他们承包的荒地上的果树苗大多数都已枯死而达不到认定果园的标准故没有认可。鉴于以上原因未能对该地块填报实物指标原始登记表而暂时搁置,后虽经县移民安置局在历年羊曲库区实物指标协调会上反映,但最终未能明确一个处置方案而到2016年初。在此期间没有任何人告诉他们此地块已征收而不许经营。
(二)协调解决问题的情况说明
2016年元月份,州政府、黄河公司、西北院、州移民安置局和兴海、同德、贵南三县政府及移民安置局在西宁黄河公司召开羊曲实物指标收口协调会,初步确定以前没有确认的此类地块统一按零星果树(测算标准为6720元/亩)上报指标,三县除有会议纪要确认的以外都不准再出现果园标准,以免引起库区相互攀比、反弹及再次抢栽。2016年10月份,工作组开展了羊曲库区同德县实物指标收口调查工作,在对韩启祥和其他4位老板所承包的地块调查时,加日亥村委会对5位老板承包的荒地的亩数由加日亥村委会予以明确并在实物指标调查表上签字盖章而予以最终确认。根据加日亥村委会确认的调查表,韩启祥承包的荒地最终有416.03亩,工作组根据青政办﹝2007﹞46号文中对征收果园补偿标准的界定及韩启祥反映的情况(土地上确有成活的大小不一的杏树)并结合年初协调会的精神,商议在韩启祥承包的土地上按每亩近12000元(也就是每亩按70%的果园补偿标准确认零星果树)的标准确认零星果树并告知了韩启祥本人及其儿子韩成龙,但他们二人均不予认可,工作组商量后为不影响同德县实物指标的上报、确认工作,决定先按此标准上报。
(三)实物指标未确认的原因
根据《羊曲电站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参与各方对调查成果现场签字确认并经对实物指标调查成果进行公示复核(三榜)无异议后编制实物指标调查汇总成果,经县政府、黄河公司、西北院对汇总成果签字认可后才算完成调查任务,发放补偿款后完成征收。青海青藏高原土特产品开发公司和加日亥村签订荒地承包协议是为了开发杏类饮品、发展产业经济,且青海省政府下发的羊曲库区停建令是要求自通知下达之日起停止新的建设,并没有对以前指标作出规定。如韩启祥所述其栽种的500多亩杏园长势良好并有产出的话,该地块至今并没淹没,他应继续发展生产而不会出现所谓服从政府安排撤弃维护,致使果园遭到严重破坏,反对根据现场状况调查确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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