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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0-02-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同德文件 |
同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同德县实际,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排放标准的原则。
三、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禁养区调整后范围
1.饮用水源保护区。经省、州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包括:同德县尕巴松多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陆域面积6.93平方公里;同德县河北乡鲁仓沟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陆域面积0.14平方公里。
2.自然保护区。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铁-军工保护分区同德境内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核心区面积431.2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380.8平方公里)。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具体为尕巴松多镇建成区,面积6.03平方公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五、有关要求
(一)源头预防,严格审批。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禁养区内停止办理畜禽规模养殖场相关行政许可。县发改、县自然资源、县农牧水利、县住建、县扶贫、县生态环境等部门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遵循源头预防的原则,从严控制、严格畜禽养殖类项目审批;县生态环境、农牧水利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各乡镇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小区(场),推进畜禽养殖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三)与时俱进,动态管理。对畜禽禁养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法律法规修订、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作出调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技术指导。县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对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保验收;农业、能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治污工程的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
(二)强化联合执法。坚持属地管理,各乡镇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县生态环境、县农牧水利、县自然资源、县住建,县电力及县公安等部门要加大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力度,从严查处相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有关单位要利用新媒体、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按职责分工做好畜禽粪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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