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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0-11-27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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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德县开展农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同德县开展农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24日


同德县开展农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州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海南州开展农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农户自查整治。乡镇社区和村“两委”要组织农牧民群众先行开展自查申报,对房屋安全状况作出初步判断,现场将排查信息录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采集手机APP平台;因网络信号等问题无法实现现场录入的,可先登记纸质信息后进行系统补录,并建立村级摸底排查整治台账,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房。村“两委”要动员监督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房产人积极开展评估(或鉴定),积极落实房屋隐患整治要求。

(二)乡镇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向乡镇社区提供已办理合法手续经营性房屋农户名单,方便工作人员对照名单逐户开展排查并对房屋安全状况作出初步判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房屋,乡镇社区要重点督促房产人开展评估或鉴定。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季节性经营用房,乡镇社区和村“两委”要监督进行安全隐患评估作出初步判断,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提出整改要求,建立乡(镇)级整改台账,监督整治落实到位。

(三)县级抽检监督。协调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加大对摸底排查和整治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农牧民房屋安全摸底排查不低于30%,整治工作排查不低于80%的要求,加大抽查检查力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四)级组织推进。协调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及时向协调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行业摸排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实现数据互通共享。协调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及时让基层一线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政策、标准、方法;要试点先行,选择一个村开展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要深入一线,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统筹推进,每半年要召开一次推进会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及时向政府汇报工作推进情况。

二、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0年10月底前)。协调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步骤、方式方法,明确工作责任、推进机制、完成时限,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层层压实责任,抓紧组织推进。

(二)摸底排查(2021年6月底前)。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充分运用排查整治APP,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平台。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1.重点排查。到今年12月底前,在摸底的基础上完成用作经营性农牧区自建房屋(凡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无专业人员设计、无专业队伍施工的房屋)的安全排查。

排查范围:农牧区村镇,含城镇城中村、城郊村、农(牧)家乐、乡村旅游民宿接待点、棋牌室、餐饮饭店、宾馆、超市(便利店、电商批发零售点)、学校(含幼儿园)、宗教活动场所及教育培训、养老服务、儿童福利、卫生医疗机构等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用于生产加工、物流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房屋。

排查内容:凡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未设置上下圈梁构造柱等抗震设施的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私自加层改建、扩建和改变原有用途的房屋,以及房屋消防安全不达标的经营性房屋。

2.全面排查。在突出重点排查的同时,结合实际对农牧区所有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

排查内容: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各类房屋安全状况作出初步判断。要运用好脱贫攻坚农牧区住宅安全大排查成果,提高排查效率,避免重复工作,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未改变使用性质的可直接填报房屋信息,不再入户重复排查。力争2021年6月中旬前全面完成。

(三)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内容。在排查中,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牧区自建房,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等相关规定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房屋使用防火安全评估。用于经营的房屋要经评估或鉴定安全后方可投入使用;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经整治达标后方可投入使用。县住房城乡建设要主动提供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名单,为农户选择提供方便。

(四)建立台账。县、乡、村三级在摸底排查和评估(或鉴定)的基础上,对发现确已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建立重点整治合账,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实行清单式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五)重点整治。协调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性农牧区自建房为重点,制定重点整治方案,方案要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并于2021年1月8日前将重点整治方案报州级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制定重点整治方案的基础上,要加强工作统筹,集中开展整治,力争2021年6月中旬前基本完成。要进一步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牧区自建房进行整治。

(六)全面整治。在全面摸排和重点整治的基础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农牧区房屋制定整治计划,分步有序开展整治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闲置辅助用房,要引导农牧民结合居住条件改善工程,及时拆除、确保安全。力争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面整治工作。

(七)安全防范。直各相关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房屋,在安全隐患尚未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要指导业主和使用人立即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消除隐患,并指定专人跟进督促。对暂时不能排除隐患的,要采取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识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停止使用,立即撤出居住人员,腾空封房,限期拆除,排除隐患。在房屋安全隐患整治过程中,要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在整治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八)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问题导向,探索研究农牧区房屋建设标准规范,结合省、州制定出台的农牧区房屋建设管理办法,建立从房屋建设用地选址、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用途变更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同时,不断加快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工作,下沉监管力量,加强农牧区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加快建设农牧民房屋信息化管理平台,依法提高农牧区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全开展农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及时消除我农牧区房屋重大安全隐患风险,决定成立同德县农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及主要职责如下:

  长:李旭东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丁元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司建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才让多杰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

才杰加       县教育局局长

吉太本       县公安局政委

童智加       县民政局局长  

王振峰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赵学军       县农牧水利局局长

更布藏才让   县文旅游广电局局长

列日多杰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童应庆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藏加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青措吉       县司法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王晓龙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尕巴松多镇政府镇长

周先加       唐谷镇政府镇长

杨春佳       巴沟乡政府乡长

公保项见     河北乡政府乡长

才让三智     秀麻乡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全面负责全农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和推进要求,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好上下衔接和协调等工作。同时,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全农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住建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司建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万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督促全县农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上报相关统计报表;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细化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强力组织推进。乡镇、村要主动作为,克服困难,广泛动员,倒排工期,将排查整治任务落实到责任人,落实到时间节点,抓实抓细各项工作。

(二)加大行业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将农村房屋安全纳入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强化监管职责,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要按照工作职责,对照任务分工(详见附件),制定符合本行业实际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标准、整治措施、时限要求等。各行业部门工作方案于11月30日前报送农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综合保障。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故术保障。乡(镇)政府要加强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审判机关和司法部门要加强农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督促指导,确保排查的房屋对象、位置、用途与实际现状相一致,杜绝弄虚作假、虚报瞒。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自2020年11月25日起,各乡镇、各行业部门于每月10日、20日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协调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全面深入开展农牧区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使广大农牧民群众充分认识农牧区房屋安全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农牧民房屋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宣传和引导,积极争取农牧民群众对这项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及时了解农牧区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附件:同德县农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级协调机制成

员单位工作任务分工一览表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24日印

附件

同德县农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县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分工一览表

成员单位

主要任务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指导农牧区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使用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农牧区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对农牧区房屋装修、改扩建活动的安全管理,禁止私自拆改房屋主要承重结构、加层、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等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协调农牧区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安全管理,应对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分析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指导农牧区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会相关部门指导帮助农牧民做好科学建房选址,尽量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城,确保新增农牧民建房无地质灾害隐患。严格执行农村建房“八不准”规定,加强规划执法检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查处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

县农牧和水利局

负责指导农牧区人居环境和村庄环境整治,按职责做好农牧区住房建设的宅基地审批、监督管理服务以及农牧民新增住房建设用地需求统计工作,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保障农牧区群众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和宅基地合法权益。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撒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指导农牧区经营性场所涉及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加强对农牧区经营性杨所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县委统战部

负责指导农牧区宗教活动场所和驻寺宗教教职人员住房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县教育局

负责指导农牧区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房屋安全管理。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单位建筑物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要把建筑安全作为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开办许可的必备条件,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登记备案或核发开办许可。

县公安局

负责指导农牧区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县民政局

负责指导农牧区养老、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加强对养老、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建筑物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要把建筑安全作为养老和儿童福利机构开办备案的必备条件,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登记备案。

县司法局

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农牧区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审判机关和司法部门要加强农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将农牧区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人本级政府预算,落实排查整治和住房建设必要的工作经费。

县文体旅游广电局

负责指导农牧区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加强对农家乐、家庭宾馆、民宿、农村旅游场所、酒店、影剧院等单位建筑物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要把建筑安全作为文化和旅游场所开办许可的必备条件,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登记备案或核发开办许可。  

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指导农牧区医疗场所安全管理。加强对医院、诊所等单位建筑物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要把建筑安全作为医院、诊所开办许可的必备条件,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登记备案或核发开办许可。

县消防救援大队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现房安全责任制。指导有关部门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加强对公共经营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挂牌督办、实施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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