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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01-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 |
2020年同德县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信息
填表单位(盖章):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填表日期:2020年12月14日
序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 日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 |
1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处以人民币5000元(伍仟圆)行政处罚,并没收器械 |
2020年1月13日 |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2 |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开具处方权 |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1个月,并给予警告 |
2020年3月31日 |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3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二十四条规定 |
处以人民币3000元(叁仟圆)行政处罚 |
2020年5月12日 |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4 |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
处以人民币1800元(壹仟捌佰圆)行政处罚 |
2020年7月13日 |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5 |
未按规定索取公共场所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处以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圆)行政处罚 |
2020年10月8日 |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6 |
未按规定索取公共场所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处以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圆)行政处罚 |
2020年10月8日 |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7 |
未按规定索取公共场所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处以人民币2000元(贰仟圆)行政处罚 |
2020年9月14日 |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8 |
从业人员未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及公共场所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上岗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处以人民币1000元(壹仟圆)行政处罚 |
2020年10月20日 |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9 |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口腔诊疗活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处以人民币6000元(陆仟圆)行政处罚 |
2020年11月2日 |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10 |
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预期不整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 |
处于人民币3000元(叁仟圆)行政处罚 |
2020年12月1日 |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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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宗案件
|
处罚金额人民币24800元(贰万肆仟捌佰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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