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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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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1-1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处罚/强制

2020年同德县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4 浏览次数: 【字体:

填表单位(盖章):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填表日期:20201214

序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

日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处以人民币5000元(伍仟圆)行政处罚,并没收器械

2020113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2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开具处方权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1个月,并给予警告

2020331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3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二十四条规定

处以人民币3000元(叁仟圆)行政处罚

2020512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4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处以人民币1800元(壹仟捌佰圆)行政处罚

2020713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5

未按规定索取公共场所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处以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圆)行政处罚

2020108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6

未按规定索取公共场所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处以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圆)行政处罚

2020108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7

未按规定索取公共场所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处以人民币2000元(贰仟圆)行政处罚

2020914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8

从业人员未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及公共场所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上岗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处以人民币1000元(壹仟圆)行政处罚

20201020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9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口腔诊疗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处以人民币6000元(陆仟圆)行政处罚

2020112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10

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预期不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

处于人民币3000元(叁仟圆)行政处罚

2020121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同德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合计

10宗案件

处罚金额人民币24800元(贰万肆仟捌佰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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