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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5-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处罚/强制

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25 浏览次数: 【字体:

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同政复决字[2022]2号

申请人:***,性别:男,***,户籍地***

被申请人:同德县公安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下发的《同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公(尕)行罚决字﹝2021﹞10126号)(申请人2022年1月12日签收)不服于2022年3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同德县公安局下发的《同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公(尕)行罚决字﹝2021﹞10126号)。

2.对另一方当事人张万月5日的行政处罚过轻,对其同伙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

另一方当事人张万月伙同他人(即:张万月受雇人李文龙、李文成)对自己进行殴打,造成了多处软组织受伤、致使住院的情形,公安机关对另一方当事人处罚过轻,对其同伙没有相应的法律制裁,反而对申请人进行了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

2021年7月9日00时许,申请人***与***因装修噪音问题,产生争执,发生动手打架行为,案发地点无监控设施,随即对案发时在场证人等进行了询问,***妻子及当时在锦伊穆旋转火锅店吃饭的顾客***、***也均称案发时***、***、***都对冶玉祥进行了殴打;锦伊穆旋转火锅店吃饭的顾客***、***、***均称未见打架过程;***、***、***称打架参与者仅有***、***二人;店门装修工人***、***称打架参与者仅有***、***二人;并在案件调查中由相关证人***对***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也对该二人无法做出辨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系同德县纸类大世界三楼“锦伊穆旋转火锅店”老板,其与二楼“小郡肝串串香”老板***因装修噪音问题,产生争执,发生斗殴行为,案发地点无监控设施。

被申请人通过调查、对申请人以及***案发时在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人***对***进行辨认并制作了辨认笔录,对***进行了伤残鉴定,伤情为轻微伤。调查证实,申请人与***进行了斗殴,***是否殴打申请人的事实不明,无法认定。

2021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同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公(尕)行罚决字﹝2021﹞10126号)罚款200元,于2022年1月12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至今未履行;2022年1月21日对***作出《同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公(尕)行罚决字﹝2022﹞10005号)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于当日直接送达。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同德县公安局于2021年12月21日下发的《同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公(尕)行罚决字》﹝2021﹞10126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德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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