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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2-12-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 |
同德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德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生环罚〔2022〕5号
当事人:青海正旺草源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同德县尕巴松多镇省级扶贫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晓林
同德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9日对青海正旺草源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停运污水处理设施;2.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废水未经处理排入渗坑内,未采取防渗措施。
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
2.现场照片、视频
3.法人身份证
4.法人委托代理书
5.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6.2022年11月19日对当事人青海正旺草源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蒋平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2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青海正旺草源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蒋平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同生环罚告〔202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今日,我局未收到申辩材料和申请听证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鉴于在查处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酌情从轻处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同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德县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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