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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1-01-1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规范性文件

海南州司法局 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次全面清理和涉及 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做好全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次全面清理工作和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专项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清理工作责任感

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制度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各县、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严格落实清理工作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安排部署、审查梳理、征求意见、研究论证、会议决定、公布结果的清理步骤,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清理工作。

二、确定范围,统一标准,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清理范围。此次清理以2018年全面清理结果为基数,除对第三次全面清理中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外,还要对201871日至2020630日两年内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对在2018年清理中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但仍未实行统一编号的历史遗留文件,应当按照逐步减少未统一编号文件数量的要求,尽快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全覆盖。要坚持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各县,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好涉及营商环境、民营经济发展、野生动物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改革、外商投资、疫情防控等专项清理工作。

(二)清理标准。一是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替代的,要明令废止。二是经评估,文件可操作性不强,无继续施行必要或已停止实施的,要明令废止。三是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不存在,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明令废止。四是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对列入修改目录的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目录公布后6个月内完成修改工作。五是对认定不准确未按法定制发程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在以往清理中遗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纳入管理范围。六是两年内开展的专项清理中已经宣布失效或废止的文件均列入废止(失效)目录。七是机构改革后,原单位撤销、合并或名称变更,相应行政规范性文件与现有职能不一致且无继续实施必要的,列入废止(失效)目录。职能调整后相应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执行的,列入修改目录进行一次性打包修改,并以职能调整后部门名义重新公布实施。

三、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全面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一)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具体执行部门参照《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政﹝201880号)、201871日至今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梳理,逐条查对,对查找出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填报表1),于815日前报州司法局。州司法统一汇总,并研究和论证,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规范性文件,上报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二)各县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自行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县、州政府各部门自行清理,于91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州司法局(各县政府填报表2、表4、表5、表6,州政府各部门填写表3、表4、表5、表6)。

(三)涉及民营经济发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由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工商联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填报表7),并于815日前报州司法局

(四)涉及野生动物保护、交易、防疫等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由州林草局、州农牧局、州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填报表8),各县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各县司法局组织清理(填报表9、表10),并于65日前报州司法局。

(五)司法局202010月底前,将对州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州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后,在州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各县司法局要将县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县级政府网站及本县政府刊物刊载。未列入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县、州政府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与州司法局取得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何明红      8510966

附件:表1.州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各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3.州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4.继续有效(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5.废止和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6.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7.涉及民营经济发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州政府有关部门填报)

          8.涉及野生动物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州政府有关部门填报)

9.涉及野生动物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表(各县填报)

10.涉及野生动物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各县填报)

                                   海南州司法局

                                  2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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