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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8-06-1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预算/决算

关于下达2018年春季义务教育学生 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11 浏览次数: 【字体:

 

 

 

 

 

 

同财行字[2018]181

 

关于下达2018年春季义务教育学生

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的通知

 

县教育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的通知》(青财教字〔20172147号)文件要求,现下达2018年春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78.88万元(详见附表)。请增列2018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30308,助学金;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50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为加强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现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和省级试点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每年按200天核定补助天数,年生均补助标准800元。

二、各地要按照《青海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位。要将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学校要定期全面公开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三、各地要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学生人数的核查,坚持杜绝虚报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将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落实信息公开;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财政厅、教育厅将视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检查。

 

 

附件:2018年春季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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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24 

抄送:预算股、财监股、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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