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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5-11-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预算/决算 |
同财社字[2015]640号 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县民政局:
根据海南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南财社字[2015]698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现下达2015年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13 万元。请增列2015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81501,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自己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按分担比例落实配 套资金,对受在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给予补助。
二、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管理、用好救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县财政、民政部门在接到省级资金后15日内将救助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到户、发放到人。对救灾款物的发放要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要保障重点,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救助、分批发放,不得平均分配或预留资金,也不得以慰问金形势发放。
三、各地应及时奖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分别上报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届时将对各地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投入使用、发放情况和救助对象的真实性进行绩效考评。
2015年9月7日
抄送:预算股,财监股,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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