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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5-11-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预算/决算 |
同财行字〔2015〕38号 关于下达2015年春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的通知
县教育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的通知》(青财教字〔2015〕174号)文件要求,现下达2015年春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254.15万元(详见附表)。请增列2015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08,助学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为持续改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状况和身体素质,贯彻落实省政府确定的民生十件实事任务目标,从2015年起,将农村医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和省级试点县补助标准从每天3元提高到4元,每年按200天核定补助天数,达到每生每年800元。
二、各地要按照《青海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位。要将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学校要定期全面公开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三、此专项依据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报表数据,结合各地学校布局调整规划,重新核定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人数,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调整经费预算。
四、各地要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学生人数的核查,坚持杜绝虚报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将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落实信息公开;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财政厅、教育厅将视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检查。
附件:2015年春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分配表
2015年3月11日
主题词:农村义务教育 营养改善 补助资金 通知
抄送:预算股、财监股、档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的通知》(青财教字〔2015〕174号)文件要求,现下达2015年春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254.15万元(详见附表)。请增列2015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08,助学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为持续改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状况和身体素质,贯彻落实省政府确定的民生十件实事任务目标,从2015年起,将农村医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和省级试点县补助标准从每天3元提高到4元,每年按200天核定补助天数,达到每生每年800元。
二、各地要按照《青海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位。要将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学校要定期全面公开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三、此专项依据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报表数据,结合各地学校布局调整规划,重新核定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人数,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调整经费预算。
四、各地要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学生人数的核查,坚持杜绝虚报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将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落实信息公开;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财政厅、教育厅将视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检查。
附件:2015年春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分配表
2015年3月11日
主题词:农村义务教育 营养改善 补助资金 通知
抄送:预算股、财监股、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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