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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日期: | 2014-06-10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预算/决算 |
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通知
同财社字[2014]177号
县民政局:
根据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4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通知》(南财社字[2014]305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现下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15万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按分担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对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空难给予补助。
二、民政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管理,用好救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在接到资金后15日内将救助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到户发放到人。对救灾款物的发放要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要保障重点,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救助、分批发放,不得平均分配或分配预留资金,也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
三、及时将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分别上报县财政局,届时县财政局将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投入、使用、发放情况和救助对象的真实性进行绩效考评。
四、请列入2014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81501,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对个人家庭的补助。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自然灾害 救助资金 通知
抄送:预算股、国库支付中心,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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