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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2-03-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预算/决算 |
关于下达2011年第二批成品油价格 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
县交通局、林业环保局:
根据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南财建字[2012]106号)规定,现下达我县2011年度对林业、农村客运及出租车行业的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29.75万元(分行业情况详见附表)。此款分列2012年度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2130232“石油价格改革对林业的补贴”、2140402“对农村道路客运的补贴”、2140403“对出租车的补贴”;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401,企业政策性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对象、范围严格按照青财建【2006】22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收益对象、补贴时间段和补贴额度的界定、计算严格按照交通、林业部门统计数据和相关时间点据实进行、即2010年5月底以前符合补贴条件并正常营运的车辆享受全年度补贴;年度内新增、更新或停运、报废的车辆按实际营运月份兑现,新增车辆自正式营运月份享受补贴。
二、2011年度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标准是:对国有林场平均每万亩管护面积补助182.67元;对农村客运行业的农村客运车辆、每个座位补助390.68元;出租车每辆补助3791.62元。同时,为鼓励“油改气”工作的进行,出租车行业的燃气车,享受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
三、由于补贴资金兑现涉及广大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群众影响大,关系到社会和谐发展与稳定,因此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开展补贴资金的拨付及兑现工作,确保补贴资金于3月底前足额兑现到每个收益者手中,确保国家的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兑现执行。同时,积极协调处理在补贴发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如“承包经营过程中的补贴二次分配”等。对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四、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所属各行业补贴兑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基础数据套取财政补贴资金以及在补贴发放过程中以种种名义克扣、截留或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一经查实,将全县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积极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对因四舍五入等原因造成的行业间补贴资金盈亏问题自行调整,不得无故降低发放标准。对因漏报、误报、迟报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同时,做好发放进度表的汇总上报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每五日上报发放进度日报,报表内容、格式与2008年相同。
附件:2011年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分配表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抄送:青海省牧草良种繁殖场,县运管所,海南运输集团同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局预算股,国库股,财监股,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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