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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2-02-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预算/决算 |
同政办[2011]32号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德县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
同德县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资金管理 办法 通知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16日印发
共印15份
同德县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
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快青海等藏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县项目数量和投资逐年增加,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程序不规范,甚至2008、2009年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才补办开工批复,无疑错过了对项目前期和建设过程的监管,导致“延期和不合格工程”的发生,不仅对国家投资造成了损失,而且给全县项目管理增加了难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项目建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及时全面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情况,根据项目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同德县项目建设实际,制定项目资金拨付方案。
一、项目及资金管理范围
农牧、水利、交通道路、城建、发改、文教、卫生、林业、三江源、国土资源、民政等行政事业单位的基础设施项目,科技、工业和服务业等产业发展项目,由中央、省、州、县及上级对口业务部门和发改委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国债资金、援建资助资金等均按同德县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方案进行管理。
二、项目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分三次申请资金拨付。首先,开工前向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提供项目建设批复文件、项目基本情况,开工申请报告和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开工后拨款只需提供工程进度说明和拨款申请报告。其次,发改局、监察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申请报告,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展及程序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开工和资金拨付条件的项目,审核同意在资金拨付申请表上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财政部门按本次核准拨付额度向申请单位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三、项目资金分批拨付比例
项目建设资金共分三次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完毕,首次即开
工前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第二次拨付不超过总投资的50%(工程量完成设计总量的50%以上),第三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工程量完成设计总量的90%以上)。
四、主要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作为全县项目主要管理责任单位,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定期不定期对全县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未批先建、手续不全开工建设等项目的督查力度。严格执行项目开工批复制度和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审核,杜绝建设单位虚报项目进展,超规模拨付建设资金现象的发生。监察局主要审查廉政合同的贯彻落实情况和项目前期工作中需要重新核实的相关情况。财政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拨付每笔项目建设资金要严格按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商务局)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核准的资金额度向建设单位拨付项目款项。项目建设单位保证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进展、开工申请及资金拨付申请报告等资料和数据务必真实准确,未取得开工批复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向施工单位拨款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量按转账方式向承建单位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前,拨付的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后,按5%的比例扣留工程保修款。
附:同德县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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