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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5-10-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交通运输信息公开

海南州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考核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长效机制,落实州治超各成员单位职责,强化对各治超工作成员单位的监督检查与考核,根据《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省政府第84号令)、《海南州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办〔2014〕48号)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州治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治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治超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按照统一领导、政府主抓、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务求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州治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州治超检查考核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治超办)负责实施具体检查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州治超各成员单位治超工作的考核内容,由州治超办依据《海南州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制度(试行)》规定工作职责,结合各治超成员单位年度治超重点工作任务具体量化,并制定《海南州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检查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考核实行百分制。

第六条  考核实行综合考核与部门考核的方式进行。综合考核的主要对象为各县人民政府;部门考核的主要对象为州级交通、公安、工商、质监、发改、经济、财政、法制、国土资源、安全监督等部门。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考核工作分为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平时考核结合当年督查检查工作一并进行,年终考核于当年十二月份进行。

(一)平时考核,由州治超办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明查与暗访、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相关成员单位治超工作进行督查,督查事项作为考核结果评定依据。

(二)年终考核,由州治超办牵头组织考核,按照《考核标准》对各县政府和治超成员单位全年治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 年终考核分为单位自查自评、工作考核和结果评定3项内容。

(一)自查自评。各县政府(治超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治超自查自评工作应按照工作职责和《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形成年度治超工作总结报告,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报送州治超办。

(二)工作考核。

1.听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治超工作完成情况汇报;

2.查资料:考核组查阅被考核单位在完成治超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基础资料台帐等;

3.看实效:考核组结合平时考核结果对被考核地区、单位治超工作完成效果进行科学、公平、公正评价。

(三)结果评定。年度考核按平时考核占30%、年终考核占70%的比例,对被考核单位年度治超工作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其中对县政府的考核中,抽查相关部门考核得分,按50%比例计入对县政府的考核得分),考核结果报州治超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条 考核结果在全州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抄送州政府和州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  根据考核结果,州治超领导小组评出优秀单位予以全州通报表彰,给予嘉奖;对治超工作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县政府和各治超成员单位进行全州通报批评,并责令向州治超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对治超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将抄报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三条  各县治超办要根据以上考核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加强对所辖区域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奖惩。

第十四条  州治超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部门内部考评,按照各自承担的治超职责,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并在本系统内自行组织评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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