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4-03-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民政信息公开 |
同政办[2013]126号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参保金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保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广大参保居民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省、州有关部门的安排要求,现将2014年度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安排,尽快落实工作,充分利用夏季草场集中放牧等有利时机,切实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早收集2014年度城乡居民的参保金,按期完成参保金收缴任务。各乡镇参保率必须要达到常住人口的100%,参保人数以各乡(镇)常驻农牧民人口数为准,但与县政府统计部门2013年人口数误差率不能超过0.5%。县政府办公室对各乡镇居民个人参保金收缴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2、2014年城乡居民个人参保金收缴时,将所有城乡参保居民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当年户属性等情况进行仔细核对,并将所有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号码认真复核后,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准确录入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网和上报县城乡居民医保局,按期统一上缴参保金,确保参保金的及时到位,保证州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实施和2014年度城乡参保居民及时报销医药费。同时,各乡镇要以寺院为单位,统一组织全寺僧侣参加城乡医保(包括本县外籍常住在本县的僧侣),参保金收缴标准根据系统录入方式同城乡居民参保,不再从城乡居民家庭中参保。
3、参保金个人收缴标准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促进城乡居民医保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 [2013]21号)执行。其中,19周岁(不含19周岁)以下(含大中专院校学生)城乡居民年人均缴费标准40元,农村居民40元; 19一59 周岁(女性54 周岁)城镇居民年人均缴费120元、农村居民50元;60周岁以上(女性55 周岁)年人均缴费城镇居民60元、农村居民40元。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务必于2013年12月15日前完成收缴参保金工作,并完成参保资金的上缴工作(以收款单位银行进账单为准),各乡镇必须将参保资金缴存到财政所指定帐户。参保金收据按所交金额核对后交县城乡居民医保局审核、对账、归档。逾期不再办理参保手续。
2013年9月5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