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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9-06-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民政信息公开 |
关于上报同德县民政局制定党组议事规则的报告
同德县委组织部:
为进一步完善民政局党组议事制度,规范党组会议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如下议事规则,请审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组集体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实施,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民政党组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组成员无权改变党组集体做出的决定。对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党组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包括行政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抓好贯彻落实。
第三条 县民政局党组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议事和决策;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组的意志,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县民政局党组议事范围如下: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国家民政部以及省民政厅、州民政局、县委、县政府、县纪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讨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以县民政党组名义报请县委的决定或需要向上级党组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全县民政工作的指导方针、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
(四)研究议定全县民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主要工作部署。
(五)讨论制定全县民政系统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组织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决定和措施。
(六)讨论决定县民政机关的职能调整,包括党组成员的分工与调整。
(七)讨论决定县民政局党组管理范围内的干部任免、人员录用事项。
(八)讨论决定县民政党组管理范围内的表彰奖惩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县民政党组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县民政党组议事规则:
(一)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日程由党组书记确定。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四)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除特殊情况外,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必须到会。
(五)党组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党组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党组会议程序
第六条 党组会议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准备
会前应确定议题。凡提请党组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均需事前提交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重大议题须在相关党组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并征求领导班子中非党组成员的意见,然后由党组书记决定是否提交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党组会议不讨论临时性议题。
会前应准备相关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准备好规范的会议材料。属于全县民政的重要决策,需经过科学的论证。涉及有关机构、编制、人事、干部奖惩等方面的问题,应先与有关党组成员沟通协商。
会议应提前下发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相关领导。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其他形式通知,并做好通知记录。
(二)集体讨论
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办公室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组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因故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或其他形式表达。
党组会议在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决议。
(三)会议决定
会议由主持人使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或者对讨论问题有较大分歧时,应暂缓表决。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方式由党组书记或接受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决定。除无记名投票表决外,每位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必须明确记录在案。
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算在内。
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由党组书记或指定专人将党组的决议向其通报。
对属列入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党组做出决定,而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党组主要负责人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五章 决议事项的发布和落实
第七条 党组会议形成的决议要按时发布和落实。
(一)党组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形成的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
(二)党组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经会议同意,可通过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等形式在党内通报。
(三)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党组成员应按照分工组织、监督有关负责人办理落实,并及时综合、反馈贯彻落实中的情况和问题。
(四)党组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组的各项决定,不得随意改变。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需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必须经党组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材料备案
第八条 党组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并形成“党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第九条 党组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须立卷归档,永久保存。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则由同德县民政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则的修改,须经同德县民政局党组讨论决定。
同德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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