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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3-09-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开 |
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六起违法经营化妆品的典型案例
9月18日,海南州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2023年以来,同德县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6起违法经营化妆品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经营主体落实好索票索证制度、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引导全县化妆品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构建良好市场经营秩序,震慑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一:同德县某美妆店私自更改化妆品限期使用日期案
2023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美妆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法人从网上购买粘贴纸,将销售的初见美姜艾调理护发素20瓶、采媚鲜橙粉底液4瓶、伊曼婷晶润珍珠保湿柔肤水6瓶原限期使用日期进行擦抹涂改,私自将限期使用日期更改至2025年6月12日。
处理结果: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没收更改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相关工具,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当事人更改化妆品限期使用日期,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同德县某理发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化妆品检查工作中,对某理发店进行检查,现场抽取水光蛋白精华喷雾、悦雅留香精华液、艾贝尔黑染,无法提供相关票据和资质证明,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处理结果: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部分化妆品的相关票据和资质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同德县某美容美发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同德县某美容美发厅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处理结果: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部分化妆品的相关票据和资质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同德县某理发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同德县某理发店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处理结果: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部分化妆品的相关票据和资质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同德县某化妆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同德县某化妆城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处理结果: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部分化妆品的相关票据和资质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同德县某化妆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同德县某化妆城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销售的“安.罗拉清透隔离防晒乳”、“绿豆莹润补水蚕丝面膜”、“舒润补水冰膜”、“富勒烯燕窝紧致亮肤洁面乳”“馥姿芦荟高保湿补水霜”“莹天爱乳水果鲜补水保湿乳”六种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理结果: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部分化妆品的相关票据和资质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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