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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4-03-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
同政办[2013]7号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同德县城镇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审查审核等相关工作进行分工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工作,优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省州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对同德县城镇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审查审核等相关工作作如下分工:
一、总体要求
坚持阳光操作,实现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常态化、条件审核规范化、配租配售公开化,不断提高我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管理水平。
二、工作分工
(一)廉租房审核部门:社区、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部门:社区(或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申请人所在社区(或所在单位)审核任务:按照同德县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要求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人的目前住房情况、收入、家庭人口。审核责任人为社区第一负责人、各单位第一负责人。
(四)县民政局审核任务: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优抚对象、残疾人、低保、孤寡老人或其它特困情况。审核责任人为县民政局局长。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任务:审核申请人工作岗位、工资收入、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审核责任人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六)县住建局审核任务:审核申请人是否有房屋产权登记或房屋是否属住房困难标准。审核责任人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建局局长。
(七)县后续办负责资格申请登记和对各部门审核情况的审查任务,对已审核情况是否属实进行全面审查,对有必要进行复核的进行复查。审核审查责任人为县保障性住房后续办主任。
(八)住房困难标准:1、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标准(含16平方米,以房产证注明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2、建筑密度大、人均居住面积小、建设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和抗震能力差、基础设施不配套,并已纳入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城镇规划的平房或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不宜继续居住的危旧楼房。
二、工作要求
一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相关社区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申请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认真进行审核,做到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条件审核、配租配售全过程规范操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要审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被审核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审核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三要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在分配入住期间对弄虚作假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先收回所申请住房,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要相关责任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有经办人、分管负责人签字,单位签章。
五要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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