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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7-08-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
关于确认黄河羊曲水电站实物指标复核成果的补充报告
州政府: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关于黄河羊曲水电站水库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停止新建项目禁止迁入人口的通告》(青国土资土[2009]5号)、《黄河羊曲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等有关规定,同德县移民安置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农牧局、涉及乡(镇)政府以及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海省地矿测绘院的相关人员,于2009年3月至2013年12月依法对羊曲水电站建设征地区同德县实物指标进行了现场调查、公示和复核工作,调查成果真实准确,程序符合国家和青海省的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工作程序,同德县人民政府分别以(同政﹝2013﹞61号)、(同政﹝2013﹞151号)对羊曲水电站建设征地区同德县实物指标(耕地、林地、退耕还林地、果园、苗圃、地上附着物)进行确认并上报海南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以(南政函﹝2013﹞44号)、(南政函﹝2013﹞0号)原则同意并下达批复。2016年3月,因中国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水规总院)召开羊曲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大纲),同德县人民政府在部分移民群众对部分实物指标有异议并且复核没有结束的情况下以(同政﹝2016﹞33号)对黄河羊曲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区同德县实物指标确认并上报州政府以(南政函﹝2016﹞16号)批复同意。
2016年11月-12月同德县人民政府组织西勘院、黄河公司等相关单位人员对黄河羊曲水电站工程建设区同德县实物指标再次进行复核,对部分实物指标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实物指标成果随文上报。
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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