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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日期: | 2021-01-15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
同德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同德县尕干水库配套灌溉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
海南州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现就同德县农牧和水利局报送,由海南州领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同德县尕干水库配套灌溉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如下预审意见。
一、拟建项目概况
同德县尕干水库配套灌溉工程是同德县尕干水库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典型的线性工程,建设地点分布于尕巴松多镇、唐谷镇。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西、东灌溉输配水干管2条、支管17条(西干12条、东干5条)、田间工程和附属设施。输配水干支管总长约107.72千米(干管66.53千米、支管41.19千米),新增灌溉面积5.4万亩(尕巴松多镇0.69万亩、唐谷镇4.51万亩)。2019年10月22日,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南发改投资〔2019〕157号文批复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48555万元,项目建设年限为2019-2025年。2020年4月23日,海南州水利局以南水建〔2020〕18号文批复该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总投资44632.05万元。灌区用水从尕干水库放水洞取水。
该项目建设符合《黄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国函〔2013〕34号),工程选址、布局和规模等符合《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青政〔2020〕77号)要求。施工期将剥离部分表土,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生态环境问题。在全面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能够满足水环境功能区划、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和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我局原则同意该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同意按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内容、规模、选线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需要做好的重点工作
(一)全面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项目施工期应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合理布局施工营房,涉及占用基本草原或林地的,应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本项目工程区内不设石料场、弃渣场,所需砂石料从合法经营的石料场采购。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车辆行驶路线,减缓车辆行驶对草原的碾压。弃渣应尽量回用,不得擅自占用林地或草地。施工期结束后,开挖管线的表土应及时回填,并落实植被恢复措施,同步恢复工程临时占地内的植被,确保工程区植被与周边自然景观相协调。鉴于该工程属于尕干水库配套工程,为避免灌区引水对下游河道水文情势造成不利影响,应全面落实尕干水库泄放的生态流量,下泄流量不得低于0.237立方米/秒。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各施工区应结合场地实际,合理设置沉淀池和清水池,沉淀池规格为2.5×2×2米,清水池规格为2.5×1.5×1.5米,施工及冲洗施工机械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不得外排,含油废水须妥善处置。施工区设置防渗旱厕,减轻对地下水的影响。应当加强管道途经河流岸线保护范围内生态环境,不得随意倾倒施工废料等。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工程施工对尕干曲水质的影响,确保尕干曲水质不得低于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标准。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砂石料等原辅材料运输车辆应覆盖,施工区砂石料、开挖土方等临时堆体应覆盖或采取其他控尘措施。结合天气条件,对原辅材料运输车辆行驶通道进行洒水作业,避免粉尘等扩散飘落至周边草地。施工场地应当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6个100%”措施要求。在大风等不利天气条件下,应当暂停部分可能造成扬尘扩散的施工作业。施工期内各施工工区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应当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噪声排放管控,合理安排大型机械作业时间,减少车辆鸣笛等现象。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GB12523-2011)限值,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剥离的表土应及时回填,部分用于后期复绿。沉淀池内沉砂和泥土定期清理,妥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投放至附近生活垃圾投放点。
(六)落实环保投资和环境监理。将环评提出的环保投资、环保设施等一并纳入投资概算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落实。建议引入环境监理,对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情况开展监督,并将监理月报等文件同时报送我局。
(七)加强项目后期运行管理。项目运行期应加强原施工区域植被恢复情况观测,对恢复效果不好的区域,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植被恢复。加强灌区引水水质监测,确保灌溉水水质符合相应标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验收资料应及时公开,并录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若项目建设单位自取得环评报告批复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后期建设需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四、项目建设单位取得该预审意见后,应尽快向海南州生态环境局履行正式报批手续,正式批复及文本应报我局备查。
以上预审意见妥否,请审示。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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