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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09-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
同德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邦连通供应链(宁夏)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73Y0721
地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长城路以南宁东大道西紫荆花广场4号楼4栋1连3层4-16-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道伟
2021年6月10日13:06分,你公司所属油罐车(宁AG8798)沿G227线驶往玛尔挡水电站方向时,在青海省海南州同德县河北乡境内赛青哇窝附近(G227线694KM+270M )发生侧翻。经同德县生态环境局、同德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发现,该油罐车内载柴油泄露,流至路基下方河滩地,造成土壤污染。以上事实,有同德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6月10日《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拍摄照片、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邦连通供应链(宁夏)有限公司柴油泄漏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亦海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邦连通供应链(宁夏)有限公司柴油泄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项目检测报告(YH210481)》、9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同生环罚告〔202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全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之规定。”,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肆万元。
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名:同德县财政局库款户;开户行:国家金库海南州中心支库;账号:2803000000032713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州生态环境局或者同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同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德县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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