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海南州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

各县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同德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103000000/202506230000055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5-06-2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同德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6-23 浏览次数: 【字体:

环罚〔2025〕1

 

当事人名称/姓名:青海天普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632522MA75******                          

地址/住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恰同路民族中学南

我局于 2025  3 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10日22时,同德县污水处理厂出口水质总磷浓度超标(0.505mg/L)后,该污水处理厂厂长联系在线第三方青海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测设备运维人员要求查看在线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1月10日23时07分,青海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线运维人员才项本在总磷在线监测设备无任何故障的情况下进入设备后台进行违规操作,同一时间(23:07)出水口水质总磷浓度骤降为 0.217mg/L(达标),后续1月11日凌晨 2:00、4:00 和6:00时在线监测数据呈恒值( 0.257mg/L、0.253mg/L、0.259mg/L)状态,与污水处理厂日常出水口实际水质浓度不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及环评报告、备案意见、排污许可证、法人委托代理书、调查询问笔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6 5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2025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陈述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青海省生态环境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规定,选取各项裁量等级情况如下:因该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是生活污水,因此裁量等级选取1;因该污水处理厂总磷日均值不超标排放,因此选取裁量等级因子1;因该污水处理厂的行为情形属于篡改在线监测数据,因此裁量等级为5;因该污水处理厂日排放量为1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因此裁量等级为1级;因该污水处理厂项目管理情况为有环评、有验收,因裁量等级为1;因该污水处理厂不涉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情形,因此不选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因子;因该污水处理厂两年内为首次违法,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裁量等级为1;因该污水处理厂违法行为影响为县级区域内,故区域影响裁量等级为1;因该污水处理厂立即改正,故改正态度裁量等级为-2;因该污水处理厂在调查取证时积极配合,故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等级为-2;因该污水处理厂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不大,故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因该污水处理厂为微型企业,故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为-2。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370000元整 叁拾柒万元(大写)。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德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 6月20日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