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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日期: | 2019-06-24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税务信息公开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办公室 关于明确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代开发票操作,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提高减税降费给纳税人的获得感,本着还责还权于纳税人,降低税务机关执法风险的原则,经省局相关业务处室研究决定,对我省代开发票环节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发票环节需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纳税人申请代开房屋租赁发票时,需提供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以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予以查看,无需存档。其中房产证用于区分房产税税率(个人住宅出租房产税税率为4%,非住宅出租房产税税率为12%),房屋租赁合同用于掌握租金收入,从而确定出租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三条规定,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因此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时,无论是否需要代开发票,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出租住房取得财产租赁所得申请减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房产证等相关备案资料。
(三)为规范对农业产品的税收管理,统一农业产品自产自销证明的办理口径,对我省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业产品,办理自产自销证明的,应由农业生产者本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或本人户口簿)和所属村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后,主管税务机关可凭村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核签自产自销证明。
二、代开发票环节税款征收有关问题
(一)正常登记纳税人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代开房屋租赁、房产交易发票)时,只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由纳税人在下个申报期内,自主申报增值税的同时,申报各项附加税费。
(二)其他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及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房屋租赁、房产交易发票时要求全部同步征收所有税款。
(三)根据《资源税征管规范规程》第二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为加强资源税源泉控管,自然人代开发票涉及资源税时,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征收附加税费及资源税,正常登记纳税人代开发票涉及资源税时,征收增值税的同时不征收资源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四)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代开发票时,个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需同步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体工商户适用税率0.5%,自然人适用税率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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