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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4-12-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卫生健康局 |
关于做好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参保金预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确保及时报销城乡居民的医药费用。根据海南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尽快开展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金预收工作的通知》(南局医保【2014】40号)的规定,请各乡镇和县城关各居委会要进一步认清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统筹引领,全力做好2015年度城乡居民个人参保金预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关各居委会要尽快着手落实,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预收 2015年度城乡居民个人参保金,确保完成参保金预收工作。各乡镇参保率必须要达到常住人口的100%,参保人数以各乡镇常住城乡居民人口数为准,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局对各乡镇政府、县城关各居委会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金预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通报。
2、各乡镇政府、县城关各居委会预收2015年参保金时,将所有城乡参保居民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身份证号码、当年户属性等情况进行仔细核对,并将所有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号码认真复核后及时准确录入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网,及时上缴参保金,确保按时报销2015年度城乡参保居民的医药费用。同时,各乡镇政府要以寺院为单位,统一组织全寺僧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外籍常住在本县的僧侣)。
3、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按南局医保【2014】40号文标准预收。即: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为90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不再分性别、年龄段收取。待2015年省政府参保标准确定后,高于政策标准的计入2016年个人参保金,低于政策标准的,于2016年度参保金收缴工作一并收缴。请各乡镇政府、县城关各居委会尽快开展预收参保金工作,并正确核对民政、财政代缴参保金人员名单,真正做到不重收、不多收,不漏收,要做到两个明确“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及时上缴参保金到县城乡居民医保局银行专户,参保金收据按所交金额核对后交县城乡居民医保局审核、对账、归档。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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