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州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做好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维护广播电视传输秩序。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 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原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等法规规章,将持续在全州范围内开展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安装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凡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俗称电视接收锅),均属清理整治范围。二、严禁国家指定销售的或前几年广电部门发放的“村村通” “户户通”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在有线电视通达的区域使用。国家指定的正规销售点销售的“村村通”“户户通”直播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管理属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范畴,只允许在有线电视未通达的区域使用,严禁流入有线电视通达的城市社区安装使用,发现后一律收缴。非指定的销售点购买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均属于非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发现后予以清理收缴,并根据数量和销售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坚决取缔非法安装使用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已经非法安装使用境外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和非法卫星电 视接收设施的单位、团体、宾馆酒店和个人用户,要主动进行自查自纠,自动拆除(接收数据的天线、接收机、高频头、编码器、解码器等),以后不再使用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和单位,可不予追究责任。对置之不理,继续使用或逾期没有拆除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拆除。四、对抗拒、阻碍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清理整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五、对于自行拆除和清理取缔的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为确保正常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由属地行政管理部门协调青海广电网络海南分公司及各县分公司按规定给予安装有线数字电视。广大群众办理有线电视安装相关业务,可与各地广电网络分公司联系。
监督电话:0974-8516969
海南州文体旅游广电局
海南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


来源:海南州文体旅游广电局、海南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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