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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7-11-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同德文件 |
关于同德县云林加油站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的可行性的情况说明
附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县对同德县云林加油站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补偿费用标准进行了测算。现就本项目土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说明如下:
一、用地情况
同德县云林加油站建设项目共征收我县1乡1 个行政村土地;申请用地总面积为0.3公顷,其中农用地0.3(天然牧草地0.3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为:国有农用地0.3公顷(天然牧草地0.3公顷),地类和面积准确。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标准的合法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文件精神所确定的补偿原则,进行补偿。
(一)补偿原则:
征收集体天然牧草地按年产值的11倍补偿。
(二)补偿标准
1、我县前三年平均被征地村的统一年产值每亩为165元。集体天然牧草地按年产值的11倍补偿,即1815元/亩,天然牧草地补偿费用为0.8168万元;
2、年产值及倍数的确定,我县根据该地区前三年农业综合产值的实地调查和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的。
3、该项目共占用天然牧草地0.3公顷,天然牧草地补偿标准为2.7225万元/公顷,共计补偿费用为0.8168万元。
三、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情况
1、安置途径
征地后我县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
2、保障措施
已严格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青政办〔2012〕33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青政办〔2013〕23号)规定,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金0.4084万元。用地批准后,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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