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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0-11-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同德文件 |
同德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同德县松多村至火角村至地干村公路建设项目预审的复函
同德县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项目初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2号令)规定,我局对《关于同德县松多村至火角村至地干村公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同发改﹝2020﹞177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现提出如下预审审查意见:
一、该项目用地位于原同德县松多村至火角村至地干村公路,拟占用建设用地,总长度5.6km,其中主线长度为4.7km连接线长度0.9km,项目总投资500万元。
二、该项目用地符合同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2006—2020)。
三、该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四、该项目无压覆重要矿床,建设地点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
五、本预审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只用为项目批准和建设用地报批必备文件。
六、原则同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七、该文件有效期一年,自批准之日计算。如需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调整的,应重新申请初审。
八、该文件不作为发放“两证一书”的依据。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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