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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0-12-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同德文件 |
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德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同德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9月23日
同德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要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9﹞103号)、州政府办公室《关于海南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0﹞25号)文件精神,为更好的发展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全面助推“两孩政策”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规范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促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养结合。坚持以家庭养育为主,强化家庭
对婴幼儿照护的主体责任,为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科学养育指导,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为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照护服务。
政府引导,统筹发展。坚持政府的引导作用,加强部门
协作,统筹各方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开办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照护服务格局。
属地管理,科学规范。根据群众服务需求,有效整合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把婴幼儿安全和健康摆在最为突出的位置。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坚持科学育儿,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三、工作目标
为实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到2025年,基本形成多元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0至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
四、工作任务
(一)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探索服务发展模。
1.加强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落实产假政策,倡导以家庭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方面为家庭科学育儿提供指导。完为主的育儿模式,充分发挥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作用,在婴幼儿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整合教育、卫健、妇联、工会等部门资源,丰富家庭育儿服务方式,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长学校、公益活动、媒体、网络等载体,为家庭婴幼儿照护者提供专业培训与咨询服务,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科学育儿的氛围和环境。(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妇联、县总工会)
2.统筹资源,发展农牧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利用农牧区空余场地,按照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布局,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推动有条件的乡镇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乡镇服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开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采取聘请幼教老师和教育、卫生健康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为婴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加强衔接,推动“托幼一体化”服务模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儿班,招收2至3岁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的提升。科学规划幼儿园数量,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根据区域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增设托儿班。鼓励有资质和符合专业标准的大中型企业、个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多措并举,积极探索服务发展模式。根据实际在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按照标准规范,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采取政策引导、多方参与、竞争择优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居住人群密集区域周边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针对家庭的不同需求,为家长提供集专业教育知识、品牌运营管理一体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
(二)加强标准建设,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加强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建设。按照国家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的建设要求,对照护服务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包括场地、规模、硬件标准、人员配置、卫生保健、功能职责和日常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新旧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照护服务场地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消防等要求。(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妇联、县应急管理局)
2.加强照护服务机构准入监督管理。举办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举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核准登记后,及时在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每年3至5月份,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按事权组织相关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者,由发证机关收回登记注册书,并发布公告。企事业单位开办面向本单位职工适龄幼儿的免费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按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注册程序办理。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依法处罚。(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加强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托省、州资源加强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道德教育和培训,培养关爱并尊重幼儿、具有科学育儿观、高度责任心和良好服务态度的高素质、专业化照护服务队伍。充分利用教育培训资源,对婴幼儿保育员、保健员、保安等需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定期开展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照护服务水平。加强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待遇保障,引导照护服务机构保障从业工资待遇,依法纳入社保体系。(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妇联、县总工会)
4.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县妇幼保健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等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县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饮食用药的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妇联)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政府部门根据实际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定期召开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商议解决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县妇联)
(二)做好用地保障,实行科学规划。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三)积极动员部署,营造浓厚氛围。县委宣传部门指导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引导。县卫生健康部门利用板报、墙报、海报以及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体旅游广电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妇联、县民政局、县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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