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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10-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同德文件 |
同德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催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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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同生环罚〔2021〕1号),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拾肆万元,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你单位于2021年9月24日签收了本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截止2021年10月18日仍未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现依法催告你单位履行义务。你单位应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壹拾肆万元罚款缴至指定账户(开户行:国家金库海南州中心支库,账号:28030000000327130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你单位享有对不能按期履行行政处罚罚款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若要求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催缴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我局,并附相应证明材料,逾期未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联 系 人:袁占金
联系电话:0974-8591266(兼传真)
同德县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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