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103000000/2026050700000680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6-05-07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青海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首次从国家层面对政府投资基金目标定位、投资运作、防范风险、创新发展等提出了全面要求,为推动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建立健全覆盖全省各级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政策体系,规范并促进我省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起草了《青海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经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一)《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基金管理和责任分工、基金设立、基金运作、基金退出、风险控制和监督、附则等。
强化省级统筹管理,加强分级分类指导。明确各级政府负责审批及管理本级政府投资基金。加强省级对下级政府设立基金的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严控县级新设基金,确需设立的需提级报上级政府审批。严控基金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完善不同类型基金差异化管理机制。
(二)明确基金政策定位,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明确基金政策定位,要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明确政府部门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积极发挥管理人作用,实现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和专业管理有机统一。
(三)建立健全容错机制,营造宽容失败良好氛围。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探索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进一步优化基金发展环境。
(四)突出正向激励导向,提升市场投资信心。适当提高政府对产业类基金出资比例,对创业类基金出资比例不设上限。鼓励取消基金及管理人注册地限制。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鼓励基金通过“飞地”经济、对口援青、东西部协作及其他政府协作等模式“走出去、引进来”发展青海特色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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