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103000000/202408120000100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7-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同德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编制《同德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同德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根据法律规定及行政职能,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概况,包含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同德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编制出台的规划计划、政策文件等;
4、不动产、土地管理、矿产管理、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森林草原防灭火等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5、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6、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7、反映局属各部门工作状况的动态类信息;
8、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内容
《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三)公开渠道
1、同德县人民政府网站。
同德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tongde.gov.cn),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查找公开的政府信息。
2、“同德县自然资源局”微信公众号。
“同德县自然资源局”微信公众号及时准确地发布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等。微信用户可通过个人微信账号搜索“同德县自然资源局”微信公众号 行关注。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同德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城关北环路30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974-8591669
传真号码:0974-8591669
邮政编码:813299
电子邮箱:tdxzrzyj@126.com
(二)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填写《同德县自然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复制,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申请获取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同德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及各科室。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同德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同德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对依申请提供的政务信息,本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供,决定不提供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公开的信息,本局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免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的理由
3、不属于本局提供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四)信息处理费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办〔2021〕10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条例》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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